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昨日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第二階段的情況。自3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向媒體公布第一階段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的情況后,3月28日至4月6日這一階段與第一階段相比,收到意見的數量大幅度上升,說明了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的重視和關注。廣大群眾除了繼續對草案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短期化、試用期期限、經濟補償金標準等問題提出意見外,這一階段的意見主要反映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聚焦一:勞動合同立法的目的應當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有的意見提出,立法者必須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就勞資關系而言,任何時候勞動者一方都是弱者,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企業垮了,勞動者就會失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就無從談起。反之,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
聚焦二:在某些情況下應當允許口頭勞動合同的存在
有的意見提出,現在是信息時代,簽訂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勞動合同應當允許使用電子文檔、口頭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一味強調書面形式,可能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特別是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內容變更不大的,應當允許以口頭形式簽訂合同。
聚焦三: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存在不同看法
有的意見認為,用人單位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有的意見則認為,競業限制不利于人才的流動,建議取消競業限制的規定。有的意見認為,草案中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規定得太低,必將造成同行業企業相互之間惡意挖人的后果;有的意見則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過高,建議參考其他國家的競業限制條款,將經濟補償修改為年工資收入的50%。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如果已經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聚焦四: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可能被濫用
有的意見認為草案如果這樣規定,有的勞動者就可能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建議對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情形加以明確。也有的意見認為這一規定會使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變相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到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不利于實現穩定勞動用工關系和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
聚焦五:勞動合同法應當對用人單位超時加班加以限制
許多勞動者反映,現在一些企業加班經常化、普遍化,有的企業在確定工作量時就把加班計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以此惡意逃避支付加班費,嚴重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影響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聚焦六:草案應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有些工會組織和群眾意見提出,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基礎,也是勞動合同法的靈魂。在現階段我國勞動力供求失衡,勞動者處于弱勢的情況下,協調勞動關系,使之趨于和諧的措施就是推進和規范集體合同。因此,在目前集體合同法一時難以出臺的情況下,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聚焦七:立法應當明確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監管責任
有的意見認為,勞動關系中出現的很多問題不是沒有法律,而是法律得不到執行。應當賦予執法機構更為有效的執法權力,同時明確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勞動保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勞動部門未履行法定的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立法對勞動保障部門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聚焦八:繼續對勞動力派遣問題展開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收到的建議中有的提出應當進一步規制勞動力派遣:一是提高勞動力派遣的準入門檻;二是明確在什么條件下,在哪些崗位、工種,用人單位可以使用勞動力派遣這種用工形式;三是明確劃分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的責任;四是明確規定勞動力派遣的期限,禁止用人單位長期使用派遣勞動力;五是嚴格法律責任,對于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互相推諉或者惡意串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要嚴厲處罰。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郭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