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7日電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近來,人們開始擔心房地產業的宏觀調控會不會功虧一簣。于是,“打壓房價”的呼聲在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城市又高漲起來。對此,有人力主,各級政府應該更強硬甚至嚴厲地來打壓房價。然而,浙江部分業內人士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他們認為,房價當然要抑制,但“正面強攻”不如“圍點打援”。
所謂“正面強攻”,是他們對政府直接打壓房價的形容;而“圍點打援”中的“點”即比喻高房價,“援”指的則是在背后支撐著高房價的市場結構性矛盾。這些人士的意思是:在目前的市場化條件下,政府不必去直接干涉房價,而應該著重進行房地產業的結構性調整,嚴格控制高價房的發展,突出并超量發展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低價房,從而盡快緩解偏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供求矛盾。
樓市分割為兩大塊已成事實
目前,杭州樓市反映出的一個現實是,多年來漲聲不斷的房價,已經把絕大多數中低收入居民“甩”出了通常所稱的“商品房市場”,“逼”進了由政府掌控價格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低價房市場。也就是說,房改后形成的統一的商品房市場,已經被分割成了“商品房”和“保障性低價房”兩大塊。
杭州的房價很早就領漲于全國,尤其是近幾年更是飛漲。主城區的住宅售價原每平方米只有三四千元,現在普遍都漲到了萬元左右;而市中心每平方米售價已在2萬元上下,鄰近西湖一帶的房子價格更高,達3萬元左右;連離市區較遠的濱江新區和遠郊區的蕭山、余杭等地,當時定價兩三千元也滯銷,現在卻接近了7000元。
一直居高不下的房價,使杭州這樣的城市無形中成了富裕人群及“炒房者”的“天堂”和普通老百姓的“傷心之地”。有人算了一筆賬,在杭州市,即便是年收入達10萬元的中高收入家庭,要想在市區買到一套比較合適的房子,也需要十幾年的積蓄,而一般的工薪收入者只有望房興嘆了。
近幾年,杭州的商品房市場基本被兩類人群占據:一類是以“投資置業”為目的的本地部分高收入家庭和外地有錢人。有調查發現,他們不少是溫州、臺州和金華等地的私營企業“老板”。另一類即是“炒房族”。這類人究竟有多大比例眾說不一,但目前杭州已售住房的空置率確實比較高,其原因很多都是“待炒房”。
這些業內人士認為,鑒于已然形成的市場分割,直接打壓商品房價對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難,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因為,要將萬元商品房和限價在4000元以下的經濟適用房,拉近其價差幾乎是不可能的。一位有購房打算的普通市民說:“像我們這樣的人在杭州橫豎是買不起房子了!政府再壓房價也還是個買不起——要八九千元、上萬元一平方米的房子,能壓下個一兩千元‘恨煞’(杭州話‘頂多’的意思)了,靠我們這點收入不還是只有看看的份?”他的話很有代表性。
“正面強攻”會導致新的不公平
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的賈生華、楊鴻教授認為,目前產生的房價過高更多地來源于體制性因素,地方政府缺乏積極性,制度性因素消除不了,打壓房價就不會有多大實際效果。
專家指出,即使地方政府真的愿意把房價打壓下來,而市場的供求關系了決定了房價有其“抗壓性”,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再者,他們認為一味打壓房價也不明智,房地產業已成各地的經濟支柱產業,對經濟發展的拉動力很大,好不容易才培育起來的。假如非要弄得房價大跌,這一產業勢必萎縮,可能會帶動經濟“大落”,其危害性更大。
有位專家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說,打壓現行房價,從理論上講是想保護一部分低收入群眾的利益,但其實不但難以成功,而且將會侵犯更大一部分群眾的利益。目前城市居民家庭中,畢竟是有房戶要比無房戶多得多,“房價一下跌,不是要弄得更多的人財產‘縮水’?很可能又會導致新的社會不公。”
一位專家還舉例說,杭州西湖附近房價高達兩三萬元一平方米,這看似不合理,實際是合理的。誰要享受這種極其稀缺寶貴的土地資源,就應該讓誰付出高代價。要是政府打壓房價,弄得這類高檔房的價格也隨之下跌,到底是便宜了窮人還是更便宜了這些富人?答案不是很清楚嗎!
“圍點打援”具有可行性
用“圍點打援”的辦法抑制房價,可行性又如何呢?這些人士從幾個方面作過論證后,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第一,“圍點打援”適應了地方政府的真實意愿,解決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意圖“扭著勁”的矛盾。這一戰略對各地房地產業發展來說不是做“減法”而是做“加法”,即允許并鼓勵地方政府多拿出一些地,支持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低價住宅,就擴大了整個房地產業的投資和建設規模。投資增加了,交易旺了,就保持住了房地產產業對地方經濟的拉動力,進而避免了地方經濟大落現象產生,地方政府何樂而不為?
第二,只要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低價房的建設一放量,整個住宅市場的供應量就會大大增加,能對高房價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產生“釋稀效應”。就好象前些年的菜場一樣,只要有“看家菜”即平價菜賣,商販們賣的菜價就抬不高。
第三,從理論角度看,“正面強攻”打壓房價有悖于市場經濟規律,會與不斷走向市場化的格局形成不協調,故而很難形成長效機制。而“圍點打援”雖說也需要動用一些行政手段,但它和我國在不斷走向市場化的同時,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是一致的,因而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能夠持久。(黃國文 方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