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8日電 據人民法院報消息,4月17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馬鳳鳴涉嫌貪污、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一案進行公開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本案一審于2005年12月22日在河南省桐柏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院認定馬鳳鳴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被告人馬鳳鳴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后任河南省南陽市土地管理局局長、南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正處級調研員。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鳳鳴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一審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馬鳳鳴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7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
2005年12月25日,被告人馬鳳鳴接到一審法院判決書后不服,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有被告人馬鳳鳴親自書寫的自首書、悔過書及在偵查機關初查階段和審查批捕階段的供述,并與有關證人證言及賬目相互印證,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馬鳳鳴的犯罪事實清楚,被告人的上訴理由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曹 萌 張紅彥 王干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