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要解決三農問題,保障農民利益,就首先必須保障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完善與改革
自90年代以來國土資源部門一直就說,中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并將繼續堅持這一政策。但事實卻是,我們的耕地迅速減少,并因此形成4000萬失地農民大軍,而且,每年還以數百萬的數字在增長。
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反復強調在征地過程中要保障農民利益,也提高了征地補償標準,但因征地而引起的爭議仍然非常廣泛。征地糾紛也成為農村貧困與不穩定之源。九三學社2003年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60%的失地農民生活處于十分困難的境地。有關研究表明,征地引發的農村的群體性事件已經占到全部農村群體性事件的65%以上。
按理說,現代經濟發展自然需要將部分農地,包括耕地轉化為工商業用地。因而,耕地以合理的速度減少,不值得大驚小怪。同時,農地轉化為工商業用地,土地大幅度增值,農民應當也能夠享受到好處。但目前不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與不公平的征地方式,卻讓耕地以非理性的速度減少,而農民在失去土地的時候也沒有獲得合理的補償。
問題首先出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上。依照現有法律,只有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國有土地才可以出讓其建設使用權,而農村集體盡管享有農地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像國有土地那樣衍生出建設使用權。因而,農村集體就不能自行將其所有之土地轉化為工商業用途,獲取土地增值的收益。相反,農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變成國有土地,才可以產生出建設使用權,并向工商企業出售。這種制度決定了,要滿足城市化、工業化對土地的需要,政府必須大規模征用農地。
假如政府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征用農地,農民未必會拒絕交易。問題在于,政府在征地中的角色沖突,導致其難于操作。在征地活動中,政府一身而承擔了三個角色:第一,中央政府制定征地補償標準,而那些有權征地的各地政府可以影響這個標準的制定,農民卻不可能參與其中;第二,地方政府向農民征地,實際上成為與農民進行土地交易的一方當事人;第三,這個當事人又是一級政府,它可以運用國家機器的力量強制執行交易合同。在這樣的格局下,政府自然有能力將自己的交易條款單方面強加給農民,而農民則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能力。
事實上地方政府在征地的時候,也是以商業理念進行的。政府征地,僅有少部分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大部分用于一般工商業用途,比如建立開發區。于是,各級政府就是土地一級市場上的壟斷性經營者。任何經營者都會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也不例外。為此,它必然采取各種辦法抬升土地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格,近兩年各地地價已經呈現出非理性上漲的趨勢,各級地方政府從中獲得巨額收益。理論上它也會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一切手段,盡可能壓低支付給農民的補償標準,或者截留補償款,拖延支付補償款。這樣,在農地征用補償標準與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格之間,必然形成并始終維持著巨大的落差。兩者之間的差價,就由地方政府與工商企業分享了。這個巨大落差也是地方政府大規模圈地的動力。
總之,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權利上的不平等,及征地方式導致地方政府尋求土地收益利益最大化傾向,這二者決定了農民無法享受土地轉換用途后的增值收益。不管是根據傳統,還是根據憲法與法律,農村土地本來是屬于農民的。但是,農民現在卻無法依靠這筆財產獲得財富,改變自己的命運。這二者也產生了一個附帶效果:地方政府盲目征地,形成一輪又一輪開發區熱,導致土地資源被大量浪費。
因此,要解決三農問題,保障農民利益,就首先必須保障農民對于土地的權利,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進行完善與改革。土地產權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實現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權利平等。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可以跟城市政府一樣,在其所擁有的土地上設立建設使用權,并以同樣的價格向工商企業轉讓。政府當然可以對這些交易活動進行管制,也可以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并且對土地交易征收賦稅;但土地增值的收益從法律上將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將仍然保有土地的最終所有權。可以預料,農民比地方政府更珍惜自己的土地,并會按照市場價格索價。因而,讓農民直接通過轉讓土地建設使用權而向城市化和工業化提供土地,將會約束地方政府和企業節約用地。嚴格的地權制度向來是保護土地資源最有效的辦法
有些地方在這方面已經進行一些嘗試。比如,廣東省從去年10月開始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據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以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過,該辦法仍然禁止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
在浪費了那么多土地、在那么多農民的權益遭受侵犯之后,現在不應再在農地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猶疑不定了。我們期待政府當機立斷,啟動新一輪徹底的“土地改革”。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