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塵暴在北京等地頻繁登場,讓人備受煎熬。那么,這些沙塵暴,究竟是天災?還是人禍?這確實是一個問題!
自然狀態中的沙塵,自然狀態中的風,兩者在某種條件下結合就演變成了沙塵暴,從表面看起來一切都是自然發生的,都是“天災”。然而,如果我們追問,沙塵從何而來?這時就會發現,除去由于自然原因導致的沙化土地外,過渡放牧、開墾等人為原因造成的沙化土地是沙塵的主要來源。沙塵暴不純粹是“天災”,它也是“人禍”!因此,應對沙塵暴的最有效方式,只能是治理沙塵源,防止土地沙化!
林業局發布的《2005年中國荒漠化和沙化狀況公報》稱,我國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雙雙縮小,已由“破壞大于治理”進入“治理與破壞相持”的階段。這被國內部分媒體報道為“歷史性突破”、“了不起的成就”。然而,大自然好像比較喜歡調侃人類,尤其是那些以大自然的主宰自居的人類。北京市民甚至還沒有來得及享受這一利好消息,2006年初就遭受了更為強烈的沙塵暴侵襲。
看來我們不得不對我國現行的防沙治沙法律規范體系進行重新的審視,以免大自然用更強烈的沙塵暴對此進行嘲諷。我國現行防沙治沙法律規范是由防沙治沙法和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中的防沙治沙規范構成的。從條文規定看,現行的防沙治沙法律規范體系內容比較全面,對防沙治沙的管理機構、防沙治沙規劃、預防措施、治理措施和保障措施都做了規定。土地沙化問題嚴重的主要原因看來是在執法方面。
一個是執法觀念問題。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預防,因為有些環境問題的后果是不可逆的,即使其后果可以治理,但是可能需要巨額的資金,相對于采取預防措施在經濟上是不合理的。然而,在防沙治沙領域,盡管防沙治沙法專門規定了“沙化土地的預防”這一章,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重點似乎一直是“治”而不是“防”。這一方面是由于所涉及利益主體的廣泛性大大增加了預防工作的難度;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治沙更容易出“政績”。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為什么我國每年投入巨資治沙,同時每年又有大量沙化土地出現,使得沙化土地的總面積總是居高不下。而實際上,防治沙塵應該防治兼重!具體來說,一方面在已經沙化的地區進行綠化;另一方面,在西北等生態條件脆弱的地區減少人類對于生態環境的影響,防止新的沙化土地出現。
一個是執法手段問題。環境保護在某種意義上可以看成是對環境有害行為的限制,這種限制首先是通過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強制性執法手段保障實現的。但是由于行為主體的廣泛性和行為利益的重要性,再加上依法行政的要求,強制性執法手段的效用大打折扣,因此出現了另外一類執法手段:影響-誘導型手段,它以經濟利益賦予為條件,促使行為主體對環境有害的行為進行自我限制。在防沙治沙領域,行政機關無疑應當起到主導作用,應當充分運用法律已經賦予的強制性手段開展防沙治沙活動,但是這僅僅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已。在做好這些工作的基礎上,行政機關還應當運用環境協議、環境貸款、環境技術支持和環境稅費等影響-誘導型手段,抑制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的行為,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到沙化土地的治理事業中來。
最后是資金保障問題。在環境保護領域,尤其是生態保護領域,法律規定是否能夠有效實施是和資金保障是否充分、資金是否有效利用聯系在一起的。就我國防沙治沙的現狀來看,正像1987年聯合國環境獎得主布朗所說:這不是一個“是否有資金”的問題,而是個“如何選擇”的問題,沙塵暴是個全國性的問題,地方政府的資金不足,中央政府應該采取措施。這也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需要改進的地方。有關資金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如何使用這些資金。沙化土地治理的方式是植樹還是種草,這是個科學問題,應當經過科學論證;而不應由行政機關官員在無知中盲目決定。而在我國專家意見對環境決策的影響還很小,我們需要建立正式的專家委員會,為環境決策提供科學支持。
上面談到的問題并不能窮盡防沙治沙方面的所有問題,我們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更進一步說,沙塵暴的應對不單單是一個法律問題,甚至主要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因此,要把沙塵暴控制在預想的程度之內,無疑還需要各個領域的合作,從不同的方面采取措施。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王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