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6日電 25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護照法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護照法草案對三種護照的條文規定順序作出相應調整,先規定普通護照,再規定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
據檢察日報報道,分歧較大的護照分類將塵埃落定,維持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三大類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該草案。
鑒于對外人員交流日益增多,公民出入境的數量大幅度上升,護照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將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的規定順序調整為先行規定普通護照,其次為外交護照,最后為公務護照。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交通部提出,中國是航運大國,也是海員輸出大國,有關國際公約對海員證在特定范圍內具有證明國籍和身份的性質已有規定。建議本法對海員證作出原則規定,以方便海員出境執行勞務。草案根據這一意見進行了相應修改。
據了解,中國現行護照種類為三類四種,即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其中普通護照又分為因公普通護照和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因公普通護照由外交部印制、簽發,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印制、簽發。
目前的護照法草案修改稿維持了原草案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三類護照的劃分。對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簽發范圍和簽發辦法及公務護照的具體類別授權外交部規定。(王新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