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四月二十六日電 題:股市禿鷹案開審引發臺灣記者拒透消息來源第一案
中新社記者 張量 董會峰
二十四日,曾在島內轟動一時的股市禿鷹案在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引發臺灣司法史上首次因記者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被“法院”罰款的案例。島內輿論一時沸沸揚揚。
二十六日,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對《聯合報》記者高年億裁罰三萬元新臺幣,并表示,將不再傳喚其出庭。
臺北“地方法院”認為,禿鷹集團刻意將勁永公司作假帳遭偵辦的消息泄漏給《聯合報》,再利用該報的報道放空獲利。合議庭為追查禿鷹,二十四日傳喚撰稿記者高年億等作證,高某拒絕透露消息來源,合議庭認為媒體有權保護消息來源,但不應保護犯罪行為,裁罰高某三萬元。
高年億當庭提出抗告并表示,保護新聞來源是記者的職業倫理,為的是保障新聞自由,維護人民知情的權利。隨后,《聯合報》表示,高年億的罰款,將由報社支付。島內一些記者團體也紛紛聲援高年億。
二十五日,臺北“地院”續傳高年億到庭,仍要求高年億說出消息來源。在高回答“這不便透露”后,“檢察官”即以“無正當理由拒絕證言”的理由向合議庭聲請再裁罰高年億。合議庭休庭八分鐘評議返座后交給高年億一份裁罰三萬元的裁定書。
原本對裁罰高年億持異議的《聯合報》,再次對此次判罰表示不服,發出聲明指,一行為二罰,明顯“違憲”。并重申,基于保護消息來源為新聞自由之基石及記者之天職,將支持記者高年億的決定,繼續抗告。
島內多家媒體主管接受訪問時表示,司法不該逼迫記者透露消息來源,他們也會支持自己的記者抗拒這樣的壓力;捍衛新聞自由,不能妥協。
不過,臺北“地院”合議庭指稱,“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不能連續裁罰證人,如果高年億仍拒絕說出消息來源,將再裁罰,“罰到辯論終結為止”。
二十六日,《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第三度出庭作證,“檢察官”認為,高的回答隱匿實情,回避回答消息來源,等同拒絕證言,第三度聲請裁罰,合議庭裁定罰款新臺幣三萬元。但臺北“地院”也表示,將不再傳喚高年億出庭。記者拒透露消息來源第一案或可暫告一段落。
股市禿鷹案是引起臺灣政壇及金融市場矚目的大案,涉案人數眾多,包括“金管會”高官。承辦此案的“檢察官”陳瑞仁曾表示,這是他辦案以來,所遇過“最險惡”的案件,雖然金額并未創下金融犯罪紀錄,但犯罪集團結構之復雜、操作手段之細膩,堪稱“空前”。《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二00五年三月報道勁永公司做假賬遭偵辦的新聞而牽涉其中,成為一名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