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全文)
中新網北京四月二十九日電 (記者 孫宇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天在此間閉幕,會議通過了已經二次審議的護照法。記者就護照法的有關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制定護照法的立法必要性。
答:護照是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去留學、探親、旅游、工作等等,護照成為許多人不可缺少的一種證件。護照法的制定,標志著我國的護照管理工作已經邁進了法制化的軌道。
我國現行的護照申請、簽發和管理的依據,主要是1985年11月制定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國務院批準的護照簽證條例。隨著我國對外交往和人員交流日益增多,護照的頒發數量也大幅度增長。2004年我國頒發各類護照達四百八十多萬本,比改革開放前年均頒發護照的數量增長了二百多倍。同時,違反護照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也相應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現行的護照管理法律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護照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對護照的種類和申請程序及法律責任等加以規范。
記者:護照法對護照的種類是如何規定的?
答:護照法明確規定“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三類。普通護照的簽發數量遠遠大于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成為護照的主體,涉及多數公民出入國境的權益,因此,護照法對公民申請普通護照的權利義務,護照簽發機關的權利義務,以及公民在普通護照申請方面的權利救濟渠道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記者:對護照的申請和簽發程序都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關于普通護照的申請、簽發。護照法規定,公民因到國外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需要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其中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簽發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簽發,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經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簽發機關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并規定普通護照的有效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十年。
(二)關于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的申請、簽發。護照法規定,除外交官員、領事官員等外交人員持用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外,其他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
記者:護照法對違反護照管理的行為規定了什么法律責任?
答: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護照管理,護照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押護照。護照法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以及持用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護照出入國(邊)境等違反護照管理的行為,明確規定了法律責任,依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者依照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