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九日電(記者 尹丹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向公眾征求意見。新公布的這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發行人獨立性的要求,提高了發行人的財務指標條件。
據證監會有關人士介紹,為了從源頭上提高中國上市公司的質量,在總結以前IPO的實踐并參考境外成熟證券市場經驗的基礎上,上述《管理辦法》對現行IPO有關規章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對發行人從公司治理和財務指標兩個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條件,對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了細化。在嚴格發行人獨立性上,對發行人的資產、人員、財務、機構和業務的獨立性提出了要求,并明確了對發行人主體資格的要求。
該《辦法》在財務指標方面,對發行人的凈利潤以及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提出要求,并將現金流量凈額和營業收入設定為替代性指標。還關注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從防范重大風險的角度,對可能對持續盈利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同時,延續了“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規定,但允許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用益物權。另外,明確了擬在主板市場上市的公司的發行前股本規模,即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人民幣。
此外,這一《管理辦法》還強化了中介機構的核查責任,突出了市場對發行上市行為的約束機制。辦法規定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要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并加大了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加強市場對發行的約束機制方面,該《管理辦法》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并對預先披露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取消籌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兩倍的規定,要求發行人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取消關聯交易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的規定,對關聯交易提出了更加嚴格的披露要求。取消輔導期一年的規定,對保薦人的審慎核查工作提出嚴格的監管要求。取消IPO前十二個月內不得增資擴股的規定,但提高禁售期要求。
據悉,這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在五月十四日結束征求意見,轉入修改階段。
去年,為了啟動股權分置改革,中國證券市場暫停了IPO,迄今已約一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