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勞資雙方當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雙方要實現自身利益,惟一的辦法是妥協。政府也應當平等對待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和利益
近些年來,各類企業普通員工權益遭到雇主侵犯的現象似乎相當普遍。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相對于以前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企業解雇員工的權力將會受到更嚴格限制,企業的用工成本將會有所提高。
此一草案甫一公布,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截至4月20日征求意見活動結束時,共收到各類意見191849件。這些意見,以勞動合同的雙方權益為各自的出發點,自然地形成所謂的“勞方派”與“資方派”。大多數意見支持對勞動者保障的強化。
在這種背景下,資方的意見就顯得格外扎眼了。就在意見征集活動的最后一天,歐盟商會和上海美國商會同時將各自的建議和意見遞交給全國人大。兩家的建議幾乎涉及勞動合同法所有的章節和條款,其基本結論是:新法律草案中嚴格的規定將限制用人單位的靈活性,并將最終造成中國生產成本的提高,從而將迫使外國公司重新考慮其新的投資或是否繼續在中國的業務。
這種立場,在4月23日上海《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得到了最為極端的表達。一位來自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的代表說,“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边@種說法讓人反感,專家指責這是要挾中國立法,輿論自然也是一番猛烈抨擊。
但是,平心而論,這些跨國公司提出了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這些問題其實也同樣困擾著已經成為經濟活動主體主力的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同樣擔心勞動合同法草案對勞動力成本可能的影響。只是,面對政府立法,國內企業跟跨國公司的反應模式不同:很多國內企業不信仰法律,所以,對于即使是可能影響自己權益的法律之立法也漠不關心。一旦制定出來的法律不利于自己,他們就繞開法律。而跨國公司卻希望在立法過程中就讓應當得到的權益體現在條文中,不利于自己的條文則盡可能不被寫入法案。
跨國公司的這種立法游說活動當然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但既然這些跨國公司已成為中國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那么,對于他們的訴求,立法部門自然也應當予以同樣重視。當然,立法機構沒有理由全盤接受跨國公司的訴求,假如認為確有必要,立法者甚至也可以冒部分外商投資流失之風險。立法機構所要考慮的惟一問題是,此次是否能制定出一部合理的《勞動合同法》,為員工與企業之間形成自由、公平的勞動合同關系創造一些制度基礎。
應當說,一個社會的和諧,首先需要資方與勞方的和諧。勞資雙方當然具有不同的利益,但雙方要實現自身利益,惟一的辦法是妥協。政府也應當平等對待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和利益。在討論勞資關系問題的時候,立法者應當破除某些根深蒂固的偏見,充分考慮市場體制的內在邏輯,依照法治原則,平衡地處理勞資關系。
應當承認,目前的現實是,勞資關系的天平明顯地向資方傾斜,勞動合同的失范也主要對員工不利。正是這種狀況,妨礙了員工收入提高的步伐,助長了貧富差距的擴大。但稍加分析即可發現,這種狀況的根源或許不在勞動合同法的不健全,也不在于相關勞動法規缺乏保護勞動者的意志。應當說,現行《勞動法》所確立的原則是有利于勞動者的,政府也建立了一整套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行政管理體系。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法律原則及立法意志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因為,政府要追求經濟增長,主要依賴投資。為吸引和留住投資,就可能放棄或部分放棄對勞動者權益的必要保障。正因為此,盡管中國的法治框架尚不完善,市場基礎設施也不發達,但中國卻依然成為世界最大的外資落腳地。勞動保護不力的“紅利”是吸引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種做法帶來了經濟的高速增長,但最終也引起了一種強烈的社會反彈,政府不得不開始調整上述增長模式,《勞動合同法(草案)》就是這一轉型的組成部分。但已經習慣了勞動力低成本環境的企業自然不愿發生這種變化。
從長遠看,經濟增長模式的轉型是必要的,資方與勞方權益的天平確實需要向勞方一側傾斜一些。不過,這種轉移更多地是政治性的,涉及到政府的角色意識及基礎性的制度框架,也即,政府轉變角色,以平等地保障所有人包括勞資雙方的自由、權利為首要的職能。只有這樣,各級行政、司法組織才會逐漸形成為勞動者提供救濟的意愿。有了這種意愿,哪怕法律并不健全,也可尋找到有效的救濟渠道。
考慮到這些,制定《勞動合同法》時不必過多考慮當下勞資關系嚴重失衡的現象,并塞入太多政策性內容。作為法律,《勞動合同法》應平衡考慮勞資雙方的權利與利益,致力于追求一個長期目標:推動法治之下的市場體制所要求之平等的勞資關系的形成。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