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4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在接受《人民日報》的采訪時指出,對于國家公務員在商業活動中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索賄受賄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特別是對國家公務員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懲不貸。
張耕表示,在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檢察機關不僅肩負著查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開展預防商業賄賂犯罪工作的重要職責,同時還承擔著對公安機關查辦的公司、企業人員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加強對各項訴訟活動監督的職責。
就有關查處案件重點這一問題,張耕強調,檢察機關參加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其中一項主要任務是依法查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圍繞商業賄賂犯罪易發多發的領域和行業開展工作,重點查辦發生在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領域以及出版發行、銀行信貸、證券期貨、商業保險、電信、電力等行業的商業賄賂犯罪案件。
張耕強調,對于國家公務員在商業活動中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索賄受賄的案件,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特別是對國家公務員利用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必須嚴懲不貸。
張耕說,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是商業活動領域腐敗現象的集中體現,是查辦商業賄賂案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檢察機關要集中力量查辦那些涉案金額大、涉案范圍廣、涉案人員多、社會影響惡劣的商業賄賂犯罪大案要案和窩案串案,以便有力震懾犯罪。在嚴肅查處國有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同時,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大肆行賄、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危害嚴重的行賄犯罪,也要依法懲處。
張耕強調,檢察機關要正確掌握批捕、起訴標準,無論是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還是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都要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切實保證批捕、起訴案件的質量,既要防止該捕不捕、該訴不訴,放縱犯罪;也要防止錯捕、錯訴,傷害無辜。
張耕指出,檢察機關要積極開展商業賄賂犯罪個案預防、專項預防和系統預防。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充分發揮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發案單位或其上級主管、監管部門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幫助他們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對國家和當地政府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要開展同步預防,防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商業賄賂犯罪。對商業賄賂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領域,要積極配合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防范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強化對關鍵環節、關鍵崗位、關鍵人員的監督制約措施,有效防止商業賄賂犯罪的發生。(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