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9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長期以來,把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告上法庭,通過法院判決和執行拿回物業費已經成了眾多物業公司制服欠費業主的“殺手锏”,而今后物業公司的這招兒可能就不會那么好使了。
記者28日獲悉,北京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對今年1月到4月受理的百余件物業糾紛案提出在立案前“五審查”的要求,不具備“五審查”條件的物業公司告業主案,都將在立案時受阻或者難以立案。
據了解,過去物業公司告業主,基本上是一起訴就立案,法院審理的物業費糾紛案被告業主也幾乎100%敗訴被判還錢。但是由于業主拖欠物業費有很多復雜的原因,僅憑法院的一紙判決和一次執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回龍觀法庭通過調研發現,業主拖欠物業費有五大原因:一是房地產商遺留下來的一些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二是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業主以不交物業費相對抗;三是一部分業主買房后長期不在此居住或出租給他人,忽視或忘記交物業費;四是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有矛盾,致使物業費用難以收取;五是一些業主惡意拖欠物業費。
針對拖欠物業費的五大原因,回龍觀法庭提出“五審查”的內容包括:一是立案前審查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物業管理資質,對于無資質的物業公司告業主案不予立案。
二是審查雙方有無物業服務合同。
三是審查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起訴前對欠費業主的告知義務,對于物業公司沒有盡告知義務的案件將要求物業公司先履行告知義務。
四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67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提出:在業委會沒有對欠費業主進行過催繳的情況下,要審查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催繳的義務,物業公司沒有在起訴前向欠費業主催繳物業費的,法院將要求物業公司先行催繳。
五是審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該項審查是提醒物業管理公司在起訴業主前應先審查自身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是否到位。(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