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日電 據新華網消息,近來,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炒賣土地的房地產開發方式“在我州乃至全國都很普遍”為由,判決一宗炒賣土地的行為“合法、有效”,并責令一方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證。這一判決在當地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質疑:炒賣土地行為真的“都很普遍”?一種違法行為的“普遍”性,能夠成為法院判其合法的理由嗎?
炒賣土地是指企業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后卻不進行開發建設,而是轉手將土地賣給下一家企業。這種行為直接抬高了房地產開發中的主要成本——土地價格和房價,擾亂了土地管理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滋生了大量腐敗,是國家法律和政令嚴格禁止的行為。建設部等7部門2005年4月聯合發出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文件中要求“嚴格土地轉讓管理”,“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土地行為”。今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又明令要求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全過程監管,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
應該說,在炒賣土地問題上,國家三令五申,法律明確,政令明晰,并不存在法律和政令模糊的問題。去年4月以來國家實施的宏觀調控之所以收效不大,沒有從根本上觸動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一個主要原因是一些熱點地區對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不到位,甚至出臺土政策抗衡宏觀調控。
在文山州中院審理這起房地產土地轉讓糾紛案之前,文山州文山縣人民政府曾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對這起違法轉讓土地的行為作出批復: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及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允許進行土地轉讓”。同時,文山州、縣兩級國土資源局也出具了對于同一地塊不予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文件,當地稅務部門也以文件的方式認定這是一種偷稅行為。而據記者了解,文山州法院的辦案法官為了支持這份土地買賣合同,曾到文山縣找到縣政府領導,當面要求文山縣政府撤銷已經按合法程序發出的政府文件。隨后,一份蓋有“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公章的公函寄到了縣政府,要求縣政府明確表態。迫于各種或明或暗的壓力,文山縣政府撤銷了這份紅頭文件。
中國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行為有明文規定。代表國家意志的法院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社會公正、市場秩序和法律的尊嚴。文山州中院以炒賣土地“在我州乃至全國都很普遍”為由,判決一宗炒賣土地的行為“合法、有效”,實在讓人困惑。(朱玉 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