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日電 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說,2007年1月1日生效的《護照法》規定了七種不簽發護照的情形,吸收了《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不準出境的部分內容,增加了“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等三種情形不簽發護照的規定,取消了“正在被勞動教養”的內容。
《護照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負責人說,《護照法》的施行為限制非法移民在一定時期申請護照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示了中國政府打擊非法移民活動的決心。
這位負責人說,《護照法》規定了“因妨害國(邊)境管理秩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在六個月到三年內,公安機關不簽發護照”。
《護照法》還規定了偽造、變造護照,持用偽造、變造護照,冒用他人護照,買賣、轉讓護照,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等違法情形,規定了罰款、拘留、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種類。特別是《護照法》明確設定了對弄虛作假騙取護照行為,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繳護照,同時可以處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對于遏制大量的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