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因認為物業公司未經合法程序同意,而拒交一年多物業費,著名歌唱家朱明瑛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其敗訴后,朱明瑛提出了上訴。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朱明瑛向建國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2萬余元。
朱明瑛是北京市朝陽區朝陽公園西路5號清境明湖花園小區的業主和使用人。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間,她沒有向為該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建國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總計金額為2.2萬余元。2005年10月,建國物業公司起訴。
朱明瑛稱,建國物業公司進駐清境明湖花園小區,沒有經法定的業主大會討論及經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沒有進行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投標。其與非法成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協議是完全違法的。
一審法院判決后,朱明瑛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清境明湖花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因與原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矛盾,致使原物業管理公司終止工作。建國物業公司根據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臨時托管協議》等進駐小區,并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有利于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因此朱明瑛應當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
朱明瑛以《臨時托管協議》無效、建國物業公司的進駐和管理不合法作為抗辯理由,法院沒有采納。鑒于業主大會至今并未正式選聘建國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致使業主朱明瑛提出質疑并拒交物業費,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要求朱明瑛給付滯納金的主張不予支持。(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