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7日電 曾造成臺灣股市動蕩的勁永股市禿鷹案,臺北“地院”6日宣判,全案唯一的公務員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被依圖利、泄密罪名各判處9年、1年4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也是7名被告中判刑最重者。
據臺灣媒體報道,禿鷹案被依內線交易罪判刑的被告還有:股市作手林明達判處2年徒刑、并科2000萬(新臺幣,下同)罰金、緩刑5年;前證交所專員張錫寬判刑1年8月、緩刑4年;股友社負責人陳俊吉判3年10月、并罰1500萬;股市營業員林一宏判1年7月、并罰1000萬,緩刑2年;臺中第七商銀桃園分行經理古洲銘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另外,匯豐銀行董事長陳永承于李進誠的手扎在林明達住處被搜出后,受到林的請托,向檢方偽稱該手扎是他交給林的,也被遭偽證罪判刑7月、緩刑2年。
6日下午3時本案宣判時,僅有李進誠的律師陳彥任到庭聽判,陳在獲知李進誠被合并判處10年重刑,感到想當意外,表示在與李進誠研究后一定會提出上訴。
據悉,在審理過程中,盡管李進誠完全否認犯罪,強調與林明達見面是為了私下查案,被查出的手扎也只是查案資料,絕未圖利林等人及泄露查黑中心查禿鷹案的搜索等偵查密秘。
不過,合議庭未采信李進誠的說法,判決書指出,李進誠和林明達、陳俊吉去年聚會密集的程度,可認定彼此情誼甚篤,李進誠有泄密和圖利的動機,得知林明達等人可能是勁永放空集團成員,應避之唯恐不及,卻仍密集聚會,不符常情。
另外,經查李進誠確實有將禿鷹案的偵查秘密,及證交所查核資料的秘密泄漏給林明達。
判決書認為,李進誠管理證券交易檢查業務,身為金檢局長,又曾擔任檢察官,應竭盡所能致力維護和改善金融交易秩序,卻不思正途,運用媒體使林明達等人獲利,明知林明達等人可能是媒體所謂禿鷹集團成員,不僅不避嫌、不舉發,反而泄密,且圖利私人,依圖利、泄密罪,判處他應執行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至于涉及內線交易放空勁永股票的林明達等5人,在審理期間,除了陳俊吉拒絕認罪、不愿繳交炒股不法所得,未獲緩刑外,其余林明達、林一宏、張錫寬、古洲銘等4人,雖被判有罪,但均獲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