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六條”及其細則的后續效應正在發酵的過程中,有人提出調控有違市場規律。
當消費者把矛頭對準國內石油巨頭、房地產商與地方政府的暴利時,恐怕主要不是因為油價或房地產價格過高,而是質疑其定價機制不合理,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有行政壟斷嫌疑。在壟斷的情況下,所謂市場炒作、所謂促進流通、所謂資源有效配置,不過是行政壟斷暴利的代名詞,市場發現價格、流通促進供給淪為一句空話,因為欠缺通過公開、充分的市場競爭而產生的價格發現途徑。
當政府接連發布房地產調控政策,并且配以正顏厲色的評論,表示誰對中央的房地產調控虛與委蛇,就摘誰的官帽。說明有關方面也認識到,目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仍然是一個政策市,只能以政策來摧抑暴利。如果一個社會從上到下形成普遍共識,必定有深層次的原因,不是一句反市場化就能輕易解決的。
任何一個經濟學原理要運用于現實都有約束條件。比如,轉手交易當然有其促進交易的功用,但在壟斷的市場下,這樣的轉手買賣相當于在壟斷鏈條中分利,無法起到自由競爭環境下的價格發現作用。奧地利經濟學派的掌門人米塞斯教授在反駁所謂“市場社會主義”的支持者時曾反復指出,脫離了價格的市場必定是畸形的市場,價格在市場中扮演著不可忽略的角色。
畸形的市場需要矯正,具體到房地產市場,一是正視住房所必須擔負的基本社會保障功能,二是在保障之外,建立公平的自由競爭的市場,不論是從土地的推出還是房地產的面積與結構,讓需求供給兩方自己通過價格博弈來說話。
問題在于,由于壟斷力量的強勢地位,需求方常常失言。一個直觀的表現就是,壟斷者可以操縱市場,不管房地產供應量是多是少,也不管開發商的利潤是高是低,不管利率是漲是跌,房價毫無例外地往上躥升。面對這種情況,很少有政府會不進行調節,不管哪種經濟體制——自由競爭體制也好、市場社會主義體制也好,能夠任由壟斷一方為所欲為。當然,調節不調節是一回事,調節能否成功是另一回事。
中國放棄計劃經濟后,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可見取消是有前提的,即放棄計劃經濟而選擇另外一種經濟組織樣式。另外,在自由競爭的環境下,法律有時會出手控制價格,前提是價格形成過程違反了公平競爭的準則,當某產品特別是關系到居民日常基本生活用品一直處于賣方市場、需求量居高不下的時候,政府的經濟調控舉措常會適時而至。
去年5月,美國聯邦法院裁定日本三菱商事公司參與全球性的價格壟斷行為。在這起案件中,來自美、日、德、法的石墨電極生產企業于90年代共同操縱國際市場行情,導致這種用于煉鋼的產品價格于1997年上漲了60%以上。法院最后判決三菱商事公司賠償1.34億美元,使得這一案件的總罰金上升到了4.37億美元,在美國司法部的歷史中居第二位,僅次于1999年的維生素市場壟斷案。1999年,德國巴斯夫公司等生產企業操縱維生素的銷售價格,被美國法院處以8.99億美元的罰金。
競爭不公平,法律就出手,這是法治公平內核的必然要求。在我國以行政規制部分替代法律功能的情況下,行政調節是不得已的也是唯一的辦法。
政府不調控,國內住房難題就能得到緩解嗎?沒有科學的對照試驗足以讓我們得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但如下事實可供佐證,即政府的一些調控措施如調高兩年之內的二手房的個人所得稅,確實使市場炒作熱情一度消沉,投機性需求下降的同時,自住性需求浮出水面。
以充分自由競爭條件下的市場理論套用到壟斷市場,榫枘不合。房地產應該市場化沒錯,但把目前的國內房地產業當作自由競爭的市場就錯了,如果由此得出炒作有功的結論,就更錯了。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葉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