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住房新政一張桌子有四條腿的話,那么金融這條腿顯得短些。
盡管在9部委的“十五條”意見中,有兩條涉及到金融方面,并且可以起到一定效果,但其政策力度遠遠小于其他方面。我所說的政策力度,是指在金融政策選項方面,還可以拿出更有力的措施。
舉例來說,不準開發商拿空置3年的住房到銀行進行抵押貸款,其目的在于避免開發商囤積住房,同時也可降低銀行信貸風險。但實施起來,其對開發商的影響并不很大。因為,開發商仍然可以在3年之內拿空置房進行抵押,同時還可以繼續囤積這部分住房,只不過支付銀行貸款利息罷了。如果住房的價格漲幅在6%以上,那么,開發商囤積住房并沒有成本。因此,從這個角度看,信貸政策不太可能達到理想的效果。
如果信貸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配套執行,其效果會好得多。如提高貸款利率,同時征收空置房物業稅,這樣做可以大幅增加開發商囤積住房的成本,使其增加持有住房的市場風險。再如,嚴格禁止開發商貸款展期,逼迫其盡快開發土地并出售住房,則可以增加市場供給,減少需求壓力,等等。
當然,這樣做也可能給消費者帶來負面效果,加息會增加消費者的購房負擔,加稅可能給開發商造成新的的提價理由等。不過,一旦實施中的住房規劃發生效力,那么住房市場的總供給就會增加,開發商也就難于把囤積住房的財務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因為,當小戶型住房市場供給增加后,開發商囤積住房并抬高房價的市場風險也會增加,其最終可能會選擇盡快出售住房的決策。這樣的配套政策,實際可以實現抑制房價上漲的目的,從而抵消消費者在利率方面的支出。
當然,利率的提高對消費者影響是不同的,對于已購住房者而言,提高利率會增加生活負擔。而對于持幣待購者而言,可能抑制其購房需求。不過,抑制購房需求的結果也可能帶來房價下降的正面效應,這是很多人愿意看到的局面。
在房價調控方面,為什么金融政策腿短?
中央政府在出臺新的住房政策時,充分考慮了多方的利益,力求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
我在以前的評論中提出,住房新政的目的不在打壓房價,而在于改變住房政策,保障普通民眾的住房需求,實現社會穩定。因而,住房新政必然要尋求妥協。在各方利益中,除了保障一般民眾住房需求外,最重要的是盡可能避免房價下跌導致銀行出現呆壞賬,產生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當然,政策選擇還要避免讓已購住房者成為“負翁”,引發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等。
從相關利益方對政策制定的影響角力看,銀行對中央政策的影響力最大。
事實上,住房信貸是商業銀行穩定重要的利潤來源,但同時也可能是導致銀行產生信用危機的重大隱患。因而,房地產調控政策一旦涉及到銀行,不僅銀行會極力施加影響力,而中央政府也會慎之又慎。對于諸如及時向開發商追討貸款,禁止開發商貸款展期等措施,必然會遭到銀行的堅決反對。而商業銀行之所以一味擴大住房信貸,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流動性過剩,銀行資金尋求利潤來源;另一方面是銀行拼命擴大信貸數量,從而稀釋不良貸款。
正是銀行的利益使然,在房價調控過程中,無形中產生了一個“政策底”,中央政府也就不可能出臺不利于銀行的政策。
“政策底”的存在雖然維護了銀行利益,保持了市場穩定,但其也具有一定危害性。這種人為的政策維持,使得市場積累的泡沫風險越來越大。當房價泡沫膨脹到一定程度后,一旦發生外資突然撤離的情況,房地產市場必然發生崩盤,其不僅給銀行體系造成損失,還會波及中國經濟。
若要實現房地產市場的軟著陸,調控政策一定要用好金融這條腿。或許,在明年國有商業銀行完成改制后,中央政府會出臺更為有力的金融調控政策。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