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4日電 信息時報報道,17歲甘肅少女馬小美身陷魔窟被逼賣淫,貴州小伙嫖娼于心不忍,報警助其逃離魔掌。連日來,一篇題為《嫖客竟成舉報人!》的帖子在貓撲等社區論壇引起激烈爭議:雖然叫罵者有,但更多網友尊稱舉報者為“污點義士”,認為這是一樁“見義勇為”的事跡,不能因報案人有嫖娼企圖而被輕看,應該給予獎勵。
“嫖客”報警救賣淫女
在帖子中,匿名作者講述網友爭議緣起福建泉州發生的一件“稀奇事”:5月29日晚,一名自稱姓肖的貴州男子冒雨趕到泉州浮橋派出所,聲稱自己獨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黃村公路旁準備嫖娼,進入房間后,那名賣淫女模樣的小女孩忽然跪地叫他“大哥”,哭訴說她原在廣東打工,被人騙至泉州慘遭輪奸,然后被迫賣淫,每天接客二三十人,實在受不了,因此求他捎口信向警方求救。于是,肖先生交給她50元嫖資后,便匆匆趕來報警,民警根據其提供的情況,不費吹灰之力就搗毀這個淫窩,并解救出被逼賣淫的馬小美。
網友贊“嫖客”正義之舉
隨后,這件事情立即在互聯網上掀起軒然大波。網友認為,在我國嫖娼是一種違法行為,但肖先生作為“嫖客”(承認去嫖娼,實際上沒有嫖娼行為發生),不顧名譽和利益的損失,不顧可能受到的懲罰,冒著風險拯救花季少女,和那些見死不救的人比起來,顯得尤為可貴。再說,這樣的舉報同樣要冒較大風險,憑經驗來說,敢于如此胡作非為的“經營場所”,多與黑惡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為與自己無關的受害人挺身而出,表明他不僅有維護正義、保護弱小的道德勇氣,還有甘受名譽、經濟損失的助人為樂的精神品質。
而且,網友盛玉文還在個人博客中拋出《為妓女寫給嫖客的感謝信》的帖子,呼吁社會上更多的嫖客向肖先生學習。他說,在物欲橫流的市場經濟時代,不法之徒采取種種手段把良家婦女逼上娼妓之路,但對付逼娼行為光有警察隊伍遠遠不夠,只有嫖客才有第一時間發現無辜賣淫女,有機會報警救助她們。雖然嫖娼不是一件光榮的事,但他們冒著強大社會輿論壓力和道德譴責,站出來拯救無辜賣淫女,本身就是一件非常偉大的舉動。嫖客有時是骯臟的,但有良心發現的嫖客應該說是純潔的,畢竟他們的“嫖娼之良心發現精神”能與犯罪行為做斗爭。
建議獎勵“污點義士”
同時,網友還建議國家應該完善見義勇為獎勵制度:凡舉報賣淫窩點,不管是否已經嫖娼,政府應該免于對此嫖娼案件的處罰,保護舉報人隱私。網友“獨憐幽草”還給出四條應該獎勵“嫖客”理由: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會責任感;三是能夠戰勝自己;四是挽救了一個女孩和她的未來。
網友黎明也表示,嫖娼的“不良動機”讓肖先生見證殘暴罪行,卻反而成了揭露罪惡、救人出水火的機會,且“污點人士”往往更具有“見義勇為”的機會,許多罪惡只有進入事態者、涉身其中者才能知覺、舉報,客觀上對揭露黑幕、打擊犯罪價值很大。從“見義勇為標準”來看,這位“嫖客”的舉動屬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在他人遇險時,救死扶傷”,符合獎勵標準,因此對“污點義士”和“正統義士”的獎勵應該一視同仁。
處罰“良心嫖客”陷兩難
現在的問題是嫖是嫖,見義勇為是見義勇為,不能混為一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者要受到“拘留15日以下,罰款5000元以下,并通知其家人”的處罰。
如果警方按條例公正執法,今后還有哪個嫖客會自找麻煩去“見義勇為”?但是,如果不對“嫖客”進行處罰,法律就會因此而蒙羞,法律就失去嚴肅性。
其實,自古代以來,妓女和嫖客就已經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存續幾千年依然“人氣十足”,從玷污哲學角度上講,沒有妓女就無所謂嫖客,沒有嫖客也就無所謂妓女,相互矛盾相互依存。但是,我們絕不能對良心嫖客就予以獎勵,首先嫖客已經是違法在先,舉報行為是應盡義務;其次,嫖娼和舉報是兩個行為,不應該并案,如果獎勵會影響其他類似犯罪案件的審判,如盜竊財物后用部分財物資助兒童,豈不是要考慮因其資助行為而免刑或減刑,這樣豈不是更加滋長犯罪。
反而,我們應該質問當地管理部門,管理轄區的警察平時干啥去了?為何淫窟在你們眼皮底下長時期以來存在著,檢察部門是否可以介入調查?正如網友59.49.193.*所說:小美是不幸的,但也算是“幸運”的,因為遇到一個“良心發現”的嫖客,遇到能夠申張正義的警察。然而,還有多少這樣的少女在從事著這樣的“工作”。執法部門管理的缺失,折射出相當部分地區實際存在的問題,表面上看似乎是執法不嚴、工作不細,如果從更深層面來分析,違法犯罪行為的背后隱藏著什么呢?袁炯賢
新聞檔案
臥底抓小姐自己被拘
時間:2006年1月22日
小劉常常聽工地打工的安徽老鄉抱怨,他們去找小姐開房時中圈套,被人盜走財物,敢怒不敢言。20歲的小劉火氣很旺,決定自當臥底,幾經周折終于將三名作案嫌犯人交送警方。但是,警察給他開出一張治安拘留3天的處罰決定書——小劉假戲真做的嫖娼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提醒:發現有違法的事情,不要自己充好漢盲目去處理,首先應該報警,然后配合警方打擊犯罪。
嫖客放棄“交易”報警
時間:2005年9月3日
湖南人劉機茂在廣州火車站從屈某手中花3000元“買”了年輕女子阮某,帶到番禺區新造鎮北亭村出租屋強迫其拉客賣淫。當時,李某正巧在巷口吃面,看到打扮得花枝招展的阮某遂上前“交易”,進到屋后,賣淫女就“撲通”一聲跪倒他面前,講述自己被拐賣、被迫賣淫的悲慘遭遇,苦苦求救。李某聽后憐憫之心頓生,放棄“交易”,李某離開時正遇巡警路過,便上前報警帶路救出阮某。最終,劉機茂被番禺區法院判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