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5日電 “廉租房太少、經濟適用房太貴”——這是《工人日報》記者在10個城市采訪中聽到的最集中的聲音。住房困難家庭呼吁政府能夠擴大廉租住房的覆蓋面,期盼經濟適用房能夠讓人買得起。
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課題組提供的一份研究報告稱,中國雖然基本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但由于政府保障能力的有限以及制度不夠完善,導致在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五大問題。
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住房保障制度覆蓋面較小。據統計,廉租住房的保障面尚不足5‰,經濟適用房的開發投資目前也僅占住宅投資的5%左右。2004年和2005年經濟適用房開發投資均為負增長,分別下降2.5%和6.8%。而同期住宅開發投資的增幅均為20%以上。而2005年的情況也不樂觀。且住房保障制度僅覆蓋城鎮居民,尚未覆蓋流動人口。全國進城務工人員已達1.18億,這部分流動人口中低收入人口的比例較大,其住房保障問題目前尚無明確的政策。
二是住房保障方式重購買輕租賃,保障手段單一。目前主要的保障供應方式經濟適用房,是通過購買產權解決居住問題,缺乏針對低收入家庭的租賃型的經濟適用房。住房保障制度缺乏金融、財政和稅收方面系統配套的支持政策,單一的住房保障手段很難適應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需求。
三是住房保障制度沒有納入政府的公共財政體系,缺乏穩定的資金渠道。廉租房制度尚未建立穩定的資金渠道,財政資金支持不足、來源渠道不規范、資金不穩定。現有的財政體系沒有將住房保障納入財政預算,只有少數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財政資金供應計劃,多數城市依靠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額部分作為廉租住房資金來源的主渠道。正是由于缺乏穩定的資金渠道,導致廉租房制度建設的推進缺乏資金支持,進展緩慢,覆蓋面小。
四是住房檔案和收入信息系統不健全,無法準確界定住房保障對象。許多城市在住房保障制度實施過程中,無論是補“磚頭”還是補“人頭”,都面臨了無法準確界定住房保障對象的尷尬境地。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或重視、投入不夠的原因,基本沒有建立住房檔案和收入檔案,或即使某一時期建立也沒有實施動態管理,導致住房保障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客觀依據。
配置保障住房時缺乏足夠的客觀依據,從而出現保障供給與實際保障對象錯配的問題。如經濟適用房制度,個別城市在實行過程中,雖然制定了供應對象的標準,但缺乏嚴格的審核制度;或即使建立了審核制度,但缺乏對申請人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的真實掌握,無法準確審核保障對象的實際收入,造成了保障供給與保障對象存在一定程度的錯配,影響了保障政策的有效性。
五是退出機制操作難以實現,造成福利固化。由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退出機制不完善或難于執行,特別是以獲得產權為主的保障形式,更容易產生福利固化的問題。如經濟適用房制度沒有適當的退出機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不符合資格條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現變化,如子女成人后單獨居住或者結婚后另立門戶,享受的保障住房或者退出或者應相應減小面積,但由于缺乏相應的退出機制而無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機制的規定,如實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其退出機制也往往很難操作和執行。因此,一旦享受了經濟適用房或實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就形成了既得利益,造成福利固化。住房保障資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居民身上,導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