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據菲律賓《商報》報道,菲律賓移民局長費蘭禮斯,外僑身份卡承包商DATATRAC公司總裁黎良和菲律賓外國商會代表商總理事長蔡聰妙15日就外僑身份卡五年一換,每次收費50美元一事簽署協議備忘錄,使外僑身份卡5年有效期正式生效。
據蔡聰妙透露,商總將在兩周后,開始在商總大廈為移民局提供一個場所,讓移民局派員到商總設“一條龍”柜臺,為外僑辦理外僑身份卡。他強調,在商總辦理身份卡將不會多收費用。而商總屬下各地區商會也將負責為移民局提供場所,讓當地外僑辦理身份卡。
根據簽署的協議備忘錄,身份卡5年有效期以簽發日期算起,那些已發出的外僑身份卡,有效期仍為五年。
移民局在協議中,將獲得總收入的50%,且每年保證要至少3000萬比索。
除蔡聰妙外,商總副理事長莊金耀,黃禎潭,施文界,林育慶,秘書長凌達偉,董事蔡其仁大使,李雯生,蔡金鐘,黃年榮和律師洪逢駿亦為身份卡的事情出力。
附:協議備忘錄中的一些相關條款
A,依照下列條款延長外僑身份卡有效期。
一,符合下列簽證類的永久性居住外國公民及其子女(ACR和ICR)持有人)的身份卡有效期為五年。
a,本地出生。
b,移民法第十三節和第十三節(A)至十三(G)。
c,共和國第七九一九號和八二七四號法(一九九五年外僑社會融合法)。
d,第三二四號行政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e,菲國與印度于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七日達成的第九零三七六零號口頭備忘錄。
那些正處于觀察期間的永久性居住外國公民申請人的外僑身份卡的有效期將和觀察期間到期。如果屆時他/她有資格成為永久居民,他/她必須支付五十美元申請另外一張外僑身份卡。
二,被歸類為暫住外國公民和那些屬于下列簽證類的外國公民,身份卡的有效期與所批的簽證有效期一樣。
f,移民法第三十三號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g,移民法第十三號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h,移民法第四十八號法令(一九九八年系列)。
i,移民局第ADD-01-038號備忘令(二零零一年系列)。
j,移民局第ADD-02-015號備忘令(二零零二年系列)。
那些正處于觀察期的暫住外國公民申請人的身份卡的有效期限將與觀察期同時到期,屆時,如果他/她有資格獲得暫住身份,他/她須支付五十美元申請另一張外僑身份卡。
三,如果下列簽證類的有效期低于一年,外僑身份卡的有效期為一年,或跟簽證有效期一樣。
k,第九節(A)--暫住游客--ACR & CRTV。
l,第九節(D)--合約貿易商--ACR & CRTT。
m,第九節(F)--學生--ACR & CRTS。
n,第九節(G)--合同員工--ACR & CRPE。
o,其他所有依法須登記或那些免被收移民費用但須持有外僑身份卡的簽證類。
B,以上所提及的五年跟簽證一起失效或者一年限期之外僑身份卡須按簽發日期算起。
C,由各方所同意的財政協議須交給國家經濟發展署作審閱,評估和批準,以遵從建造--經營--移交法律的履行規定。
D,此備忘錄須修改建造--經營--移交協議以及外僑身份卡限期和簽證范圍的履行準則。
E,在簽署此備忘錄的一天之后,移民局和DATARAIL公司須向土地銀行作出聯合聲明,以維持在建造--經營--移交協議下的第三者戶口,并只在國家經濟發展署終決經修改財政協議后才可發出有關收費。
F,延長外僑身份卡有效期的協議備忘錄應在簽署后立即生效,各方經修改的分紅暫時未達成協議不應影響備忘錄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