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6日電 欠費是廣大業主對抗物業的普遍手段,其原因既有開發商遺留問題,也有物業服務不到位,更重要是找不到直接有效的解決辦法。由于對欠費缺乏懲戒,還有一些業主隨大流,覺得不欠白不欠。但實際效果來看,一方面,欠費行為難以促進物業公司有所改進,反而容易導致破罐破摔,甚至偷賣小區設備彌補財務損失,另一方面,欠費具有傳染性,繳費業主一旦知道有人欠費并且一樣得到服務,必然也不再繳費。因此,欠費之舉,常常帶來對小區不可逆轉的破壞和貶值。
今日出版的《北京晚報》載文指出,解決欠費,固然要從提高服務、規范收費的“治本”著手,不過在業主與物業公司都有可能不守信譽的情況下,筆者提出“治標”的建議。
首先強烈建議物業收費按月收取。物業收費多數按年、最短也是半年收取,每次集中繳納金額巨大,對于財務管理不成熟的物業公司,很難合理計劃支出,而且成為巨大的誘惑,埋下卷款走人的隱患。假如按月收取,分到每個月的費用不多,繳費的壓力減弱,也有利于業主和物業雙方各自的財務管理。
其次,希望能由銀行介入物業的資金管理。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服務協議后,采取對房屋經紀和旅游公司的辦法,根據資信和小區規模的大小在銀行存入一筆保證金,防止其攜款跑路,并作為違約罰金,起到制約作用。物業費也由銀行代收,業主可以自己繳納或委托銀行自助服務。業主省心了,物業公司也無須再為催繳物業費頭痛。當然了,銀行也不白干。
目前有關部門對于業主欠費的態度搖擺不定,通過訴訟既耗時間也未必有效,因此,呼吁建立物業費收繳預警機制。80%為臨界點,當前月收繳率不足80%時,業委會有必要調查原因,物業服務有瑕疵則令其整改,不改就進入選聘新物業程序,如果按月繳費,欠費不會很多,新舊物業交接想必順利得多;若因業主原因需盡量調解,調解不成當協助物業訴諸法律。因為欠費并不是欠物業公司的錢,而是占廣大業主的便宜。
之所以想出種種招數謀求解決業主與物業的矛盾,是因為許多事實證明,欠費不是良藥而是毒藥。如果業主和物業公司都能誠實守信,也就不需要這些防范之策了。(姚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