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日電(記者 賈全欣)今天,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以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國有資產監管,加強風險管理。
據了解,《指引》借鑒了發達國家有關企業風險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外先進的大公司在風險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以及國內有關內控機制建設方面的規定,對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長效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一定的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將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如何辨識、評估、監測、控制風險,已成為熱點問題。在一些發達國家,風險管理的理念、技術、方法和手段,已經應用于企業戰略制定、投融資決策、財務報告管理、內部審計體系建設等,涵蓋了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安排,到各項業務運作流程和操作等各個層面,形成了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在中國,風險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相對薄弱環節。因此《指引》要求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確保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以及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等五項條件。
《指引》海要求央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下可設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總經理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企業應設立專職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職責。《指引》對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機構在全面風險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說明。
《指引》還提供了四種風險管理的常用技術和方法,使《指引》更具有操作和實用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