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六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稱,這一“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 ,更加注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強調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都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法定數額的應予立案。規定瀆職行為給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體現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適應了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求,保障了執法的平衡性和協調性。
他說,“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保障人權的價值取向更加突出,對“手段殘忍、影響惡劣”予以具體明確的規定,以列舉方式明晰了“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侵權手段的表述,更有利于檢察機關加大對惡劣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這既是司法實踐的現實反映,也是保護人權、維護執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犯罪主體范圍更加明確,“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在吸收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法網更加嚴密,增加了新罪名的立案標準,嚴密了關于造成損失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對權力干預型瀆職犯罪的懲治。
據了解,一九九九年八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公布實施以來,有力地懲治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而這次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補充、修改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管轄的四十二個瀆職侵權罪名的立案標準具體規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和司法實踐新要求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