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據人民日報報道,日前,國務院通過了《黃河水量調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準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相關負責人。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黃河是我國西北、華北地區最大的供水水源,承擔著流域內及相關供水區約1.4億人口(占全國12%)、2.4億畝耕地(占全國15%)、50多座大中城市、晉陜寧蒙接壤的能源基地以及中原油田、勝利油田的供水任務,是黃河流域乃至全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保障。而黃河的徑流量只位居我國七大江河的第四位,目前,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量已經處于臨界狀態,隨時有斷流的危險,而且黃河具有水少沙多、水沙異源、年度來水時空分布不均、年際變化大等特點。黃河自身的這些特點要求在水法的基本框架下,建立一套符合黃河自身特點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999年后,在黃河來水嚴重偏枯的情況下,國家開始對黃河水量實施統一調度,至今已連續近7年實現了黃河不斷流,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為了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律化、制度化,確保水法規定的水量調度原則在黃河流域貫徹實施,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地區間、部門間的關系,進一步緩解黃河流域水資源供需矛盾,制定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問:《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青海、四川、甘肅、寧夏、內蒙古、陜西、山西、河南、山東9個省區地處黃河流域,河北、天津兩個省市每年需要從黃河調水,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上述11個省區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為此,《條例》規定,黃河水量調度和管理適用于上述11個省區市。
問:《條例》對水量調度組織保障體系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加強對黃河水量調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根據黃河水量調度的實際和有關單位的職責,《條例》明確規范了國務院、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黃河水利委員會及所屬管理機構、11省區市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等主體的權力、義務和責任。
一是,確立黃河水量調度的管理體制。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黃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黃河水量調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黃河水利委員會所屬管理機構,負責所轄范圍內黃河水量調度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是,劃分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黃河水利委員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黃河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和旬水量調度方案與實時調度指令的制定和下達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三是,分清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黃河水利委員會及其所屬的河南、山東黃河河務局對黃河干支流和重要水庫的調度權限。
四是,明確黃河水利委員會、有關省級人民政府、重要水庫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負責的重要水文控制斷面,并規定其在相應斷面流量控制中的責任。
問:《條例》規定的水量分配依據是什么?正常情況下,黃河水量調度的實施方式有哪些?
答:《條例》規定,制訂黃河水量分配方案時,應當充分考慮黃河流域水資源條件,黃河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及相關省區市取用水現狀和發展趨勢等因素,統籌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環境用水和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發揮黃河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同時,《條例》規定,黃河水量分配方案由黃河水利委員會商11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經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根據黃河水量調度實踐經驗,《條例》將黃河水量調度分為正常情況下水量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考慮到黃河自身的特點,為保證水量分配方案的具體實施,《條例》對正常情況下的黃河水量調度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
二是,規定月、旬水量調度和實時調度。
三是,為保證水量調度計劃的實施,《條例》建立嚴格的水文斷面流量控制制度。
問:面對各流域不斷出現的涉水應急事件,《條例》對突發事件有沒有規定應對措施?
答:為了及時、有效地處理黃河水量調度中出現的應急事件,《條例》從黃河水量調度實際經驗出發,專門設置“應急調度”一章,對應急水量調度作了規定。(石國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