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公務員腐敗雖然影響要比領導干部的腐敗小,但危害卻一點不小。這種腐敗行為因其目標小、隱蔽性強,往往“燈前瞎”,久而久之很容易釀成“千里之堤,潰于蟻穴”的大禍。
懲治和預防基層公務員腐敗,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樹立任何權力都必須接受監督的理念。對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選拔和合理使用是一方面,對他們的有效監督是另一方面。要把某些基層公務員的監督管理一并納入對領導干部監督工作的體系中,進行經常性督促檢查,做到以防為主。只有讓監督變得無處不在,將監督對象的活動公之于眾,讓對權力的制約切實可行,具有獨立性和強制性,握有權力的人才不敢越軌,不敢伸手。同時,建立特殊崗位工作人員交流機制也必不可少,加大他們工作的輪換力度,減少他們的犯罪幾率。
其次,建立完備的腐敗責任追究機制。基層公務員腐敗一旦被披露、被查處,就不僅應當追究腐敗者的責任,還應當追究腐敗者的領導者和對腐敗監督失職者、腐敗縱容放任者的責任。即不僅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而且應當追究其具體部門的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要探索建立基層公務員腐敗行為的問責制,對管理不力的領導干部追究領導責任,增強他們管好下屬的自覺性,不能讓查處基層公務員腐敗成為一個同腐敗發生單位的領導者、監督者無關的工作。因此,在加大對基層公務員腐敗打擊力度的同時,建立完備的腐敗責任追究機制勢在必行。
第三,不斷完善預防腐敗的制度,形成一套從內到外的預防腐敗體系。腐敗者有強有力的應變能力和學習能力,總是能找出現行反腐敗制度和預防腐敗制度存在的漏洞。因此,反腐敗和腐敗者之間將是一場長期的博弈。我們不可能完全消除腐敗現象,但是我們一旦知道了腐敗容易發生的關鍵環節,就應該建立一個相對完善的、能夠有效制約腐敗的體制,在最大程度上遏制腐敗的發生。
第四,培育一個高度發達的市民社會。要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責任政府和法制政府,并真正做到依法執政,權錢交易的空間就會被最大限度地擠壓。同時,要讓公民享有充分的民主監督權利,組成在具體利益上異質化程度較高、而在基本的社會價值上同質化程度也同樣較高的功能互補、數量龐大的社會團體,使個人能量獲得有效放大,形成政府公權力無止境擴張傾向的堅硬邊界,對公權力形成強大的外部監督力量,這有助于有效地遏制腐敗現象。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東南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袁久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