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管聯動執法大隊在龍華執法時,遭遇到意外情況:龍華街道辦城管執法隊數輛車卡死市城管執法車,質疑他們的合法身份,并且不由分說開始毆打市城管執法隊員,最終當街將他們的褲子扒下,還將他們扭送到當地派出所。(《南方都市報》8月1日)
正像歌里唱的那樣,說起來是奇聞,聽起來是笑談。當大水沖了龍王廟后,一家人不認識一家人的情形,就這樣在公眾的身邊悄然發生了。整個事件,按照龍華街道辦相關領導的解釋就是,龍華街道辦城管執法隊歸街道辦主管,業務上由市城管辦指導,所以并沒有直接隸屬關系,“城管一家人”的沖突完全是場誤會。
這實在是一個讓明白人都要犯糊涂的解釋,其中的潛臺詞無非是,如果同為城管的雙方彼此認識,這場沸沸揚揚的誤會根本就不可能發生。可是,問題的關鍵真的在這里嗎?事實上,“城管打城管”之所以成為新聞,雙方“同質”的身份不能不說是一大賣點。但真正的賣點恰恰在于,作為打人一方的街道辦城管,其實是在濫用自己手中的公權力,而不是他們“有眼不識泰山”。
姑且不論由街道辦主管的城管執法隊,是否有城管執法權。從法律上講,無論對方是不是真正的城管執法人員,他們都沒有權力對其進行毆打和扒褲示眾。即便是罪證板上釘釘的犯罪分子,都還享有最基本的人權,更何況對方當事人,在這起沖突中事實上并沒有任何過錯。退一步講,即使對方當事人真的是假冒人員,不經任何正當的程序,對其進行扣押都于法不容,更不要說毆打、扒褲示眾之類的荒唐之舉了。
如此說來,所謂“誤會”的解釋,不僅不能讓公眾信服,還有為違法者開脫之嫌,這就像轟動一時的“好警察打死好警察”中所謂“好警察”的定性,不能讓人信服。其實,無論有沒有誤會,那些違法濫用權力的執法者,都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否則,對于那些沒有任何“靠山”的普通民眾,在面對沒有任何法律約束的城管時,就會戰戰兢兢惟恐避之不及。
與其說公權力是一種人人向往的無所不能的至善,倒不如說它是公眾基于公共管理便利的需要,而不得不容忍的一種“必要的惡”。也只有在這一前提下,法律的正當程序以及法治等諸如此類規范公權力的舉措才會應運而生。否則,權力的行使不僅會與人們善良的愿望背道而馳,而且還有可能成為威脅公眾權益的罪魁禍首。
如果說法治之所以被人們所推崇,就在于它可以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種可以確定的預期,那么,不受節制的公權力,在被肆意濫用的時候,只能注定成為公眾的夢魘而非福祉。“縣官不如現管”,更像是這次城管打城管的真實寫照,其折射出的不僅僅是部分公權力擁有者淡薄的法律意識,更有無視這種違法行為的集體無意識,以及公眾權利處于岌岌可危狀態下的強烈對比。
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是,在權力濫用面前,我們都是弱者,不管是普通公眾還是公職人員,都概莫能外。
(來源:中國青年報冰點時評;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