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肖傳國因認為“科技打假名人”方舟子撰文污蔑自己,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將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和方舟子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學術評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二被告敗訴。
原告肖傳國系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和搜狐公司邀請被告方舟子在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范”,其中涉及污蔑原告學術成果的內容,稱其成果屬于利用中國和國外信息不對稱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公司在搜狐新聞頻道發表了被告方舟子《腳踏兩只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的文章。文中再次污蔑原告“肖氏反射弧”是肖傳國本人自吹自擂,其成果國際上毫無影響,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
原告認為因被告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報道和污蔑,特別是對原告的學術工作和所獲國際認可的各項指控均完全背離事實,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該文刊登后,在原告的學生、老師和同事中引起了極大的憤慨;原告作為國際知名的泌尿外科專家,其聲譽受到了極大的影響。要求兩被告在國內公開發行的知名媒體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名譽損失費10萬元。
在二次開庭中,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未舉證。被告方舟子在庭審中辯稱被告方舟子的評論屬于其個人的言論自由的權利,并沒有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被告方舟子的評論和《腳踏兩只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均有事實依據,不存在誹謗、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譽的情形。被告在搜狐健康頻道在線談“生物醫學的規范”中未提及原告的名字,未直接影響其聲譽。在《腳踏兩只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中對原告學術成就的評價均有事實依據,不存在“污蔑”、“完全沒有事實”的情況。被告提出的所謂‘肖氏反射弧’、‘肖氏術’就連在國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是正常的學術質疑,沒有任何侮辱內容,絲毫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是正當的學術批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二次庭審后認為,法律賦于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權利時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同時,法律保護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被告方舟子網絡訪談及網絡評論中談到的關于原告的相關內容基本失實。《腳踏兩只船中國院士越選越濫》一文中使用了“腳踏兩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會議摘要冒充論文的把戲”等帶貶意的詞語。這些基本失實的言論及帶貶意的詞語的描述,足以誤導公眾認為原告在職務、論文、學術理論等問題上造假,從而導致原告人品、聲望、社會評價的降低,給原告造成精神傷害。原告名譽被毀損的事實成立。因此,被告方舟子的失實言論已使原告名譽受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方舟子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學術批評、爭論應建立在對事實的客觀、真實的基礎上和中肯的評論上。被告方舟子的言論失實,其言論已超過了法律允許的范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作為網絡訪談活動舉辦方之一,對訪談主講人的失實言論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并為主講人失實言論提供了傳播平臺,應對被告方舟子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及方舟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系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其不良影響傳播范圍較廣,給原告帶來較大影響。
法院判決由被告方舟子、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在搜狐新聞頻道刊登聲明,向原告肖傳國賠禮道歉;被告方舟子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賠償原告肖傳國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被告方舟子應與被告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肖傳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樊斯坦、江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