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杭州8月7日電(通訊員 辛成 記者 林露露)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原告陳雯和被告李剛離婚,一樁可怕的婚姻就此結(jié)束。
陳雯今年35歲了,在一家公司做文秘。2002年11月,她通過婚介所介紹認識了比她大兩歲的李剛。當時,李剛在深夜打電話給陳雯,稱自己是杭州某機關(guān)的副處長,畢業(yè)于浙江大學,由于自己在任副處長前做生意賠光了錢,因此妻子和他離了婚,還把他們兒子也帶走了。李剛還稱,他在婚介所登記時看到了陳雯的資料后,覺得兩人很有緣分;還說自己在什么小姐妹家里見到過陳雯,說陳雯很漂亮。由于陳雯之前已經(jīng)歷過一次失敗的婚姻,因此,她和她母親開始都對李剛這名男子都心存疑慮。
為了讓陳和其母親消除疑慮,李剛不但拿出了一大堆文憑,其中有一份為“中國法制經(jīng)濟協(xié)作部華東局”關(guān)于任命李剛為辦公室主任的通知;還對陳雯百般體貼,每天到她家為她燒好飯。一次,陳雯下班回家,李剛端出一碗菜,讓她猜里面有什么,陳雯說出了所有佐料,但李剛說陳雯忘了一樣最重要的東西,里面有他對陳雯的愛。就這樣,陳雯和李剛于2003年11月6日登記結(jié)了婚,并在2004年6月生下了一個女兒;楹,李剛和陳雯就住在本市下城區(qū)陳父母家里。李剛每天開著一輛舊桑塔納去上班在外面說是岳父給他買的,在家則說是單位給他的。婚后不久,李剛便稱單位要給他換輛好車,自己要拿出一部分錢,讓陳雯父母把他們住的房子暫時抵押出去,但被陳父母一口回絕。2004年初,陳雯已懷孕兩個多月。李剛又稱單位要集資50萬買房,他已付了30萬,向別人借了20萬,說讓陳父母索性把房子賣掉,兩年后等房子蓋好了大家就可以住一起。期間,李說陳一家人可以暫時住在寧波陳雯弟弟家里。雖然陳父母堅決不同意把房子賣掉,但被蒙在鼓里的陳雯幫其丈夫充當起了說客。
故陳雯父母最后出于無奈,以34萬的價格賣掉了房子。在6月份拿到房款后李剛馬上拿走了27萬,說其中7萬是以后裝修房子用的。賣房后不久,陳雯進醫(yī)院提前生下了女兒。但李剛卻一直稱自己工地忙或者出差,沒有到醫(yī)院看到陳雯一次。由于出生的女兒是李剛的第二個孩子,需要父親的戶籍證明,陳雯一家人才發(fā)現(xiàn)李剛的戶口本上竟寫著“1991年從杭州看守所轉(zhuǎn)回”,這才知道李剛曾因盜竊坐過牢,他的一大堆文憑全是偽造的,他也沒有什么正當職業(yè),還發(fā)現(xiàn)李剛有好幾個女人,并在李包里發(fā)現(xiàn)了另一個女人的婦科病歷。此外,李剛還四處欠債,還以陳雯弟弟的名字和身份證號碼做假身份證去貸款買車,使得陳弟弟被銀行追還貸款。知道真相后,陳雯如五雷轟頂,差點從七樓跳樓自殺,但被其母親及時阻止。
2005年1月19日,陳雯到法院起訴離婚,但因被告李剛沒有到庭應(yīng)訴,陳雯無奈于2005年7月4日撤訴。之后,李剛與陳雯也再無聯(lián)系,對女兒也從未探望、關(guān)懷。因此,陳雯于2006年1月23日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李剛離婚,并請求法院判令女兒由其撫養(yǎng),被告李剛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很好建立夫妻感情,經(jīng)常爭吵,被告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不履行家庭義務(w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原告第一次向本院訴請離婚后,被告雖親自領(lǐng)取訴狀副本、開庭傳票,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在本院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后,被告仍不回家與家人進行感情交流,并承擔經(jīng)濟責任。故可視為原、被告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原告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李剛、陳雯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