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6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昨日,就城管執法遭遇暴力一事,北京社科院管理所所長張耘認為,其原因在于城管的執法地位缺乏明確法律依據。而據了解,關于城管立法和城管體制改革,近幾年很多人大代表都曾經提出建議。據北京市法制辦和北京市人大消息,今年北京市政府和人大的立法計劃中,都沒有涉及到城管立法。
建議1:用立法來規范和保護城管
“建議人”北京市人大代表、市市政管委助理調研員王維平
“遞交時間”2004年北京兩會
“觀點”城管立法,首先應當是規范城管執法隊伍和保護城管執法。城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用什么形式執法必須要規范,“著裝、說話都不像警察那樣,執法時敬禮、表明身份、告知違反的什么法律,城管要受到約束,不規范則可能產生問題。”城市管理涉及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生活秩序和安全,目前城市執法越來越復雜,但是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多數都是政府規章的現狀。北京市城管部門現在有300多項執法職能,有必要進行立法規范,“現在要依法行政,管好一個城市,連法律都沒有,怎么管好呢?”
建議2:通過立法解決體制不順
“建議人”北京市人大代表沈夢培等
“遞交時間”2006年北京兩會
“觀點”北京市城管的立法調研工作自2000年起已著手開展,但立法工作緩慢,對于城管綜合執法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性質、職能履行、執法體制、執法手段、執法范圍、隊伍建設等急需通過立法予以規范。
通過立法明確各級城管執法機關作為本級政府組成部門獨立存在,在體制上應從整個城管系統正規化、規范化建設上考慮,解決體制不順的問題,真正做到職責法定。
建議3:制定法規改變“借法執法”
“建議人”北京市人大代表、西城區政府副區長陳蓓等
“遞交時間”2006年兩會
“觀點”沒有專門法規是困擾城管執法的最大問題,目前城管執法依據中57種市政府令和其他規章是其主要依據,此外涉及法律、法規、地方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執法依據過多,內容繁雜,操作難。
城管涉及職能部門過多,1998年第一次職能劃轉涉及工商、園林、交通、規劃、市容五個職能部門,94項行政處罰權,幾次職能調整后,涉及部門更廣泛,目前城管監察組織承擔著十四項職能,行使300余項行政處罰權,在行政執法中存在執法難、執行難、執法手段單一等問題。
必須對城管長期以來“借法執法”的被動情況進行全面審視,制定城管執法專門法規。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姜明安認為,城管執法涉及多個領域,加上執法范圍不明晰等原因,單獨給城管立法可能存在難度。同時,姜明安還肯定了城管對于管城市的必要性。“路邊的燒烤攤,會有工商、交通、衛生等七八個部門管,交由城管聯合一家執法就好得多。”姜明安認為,城管可以解決多部門執法中重復執法、重復處罰的問題。
他建議城管需要明確四件事:一是規范自己的執法范圍,明白到底要管哪些事;二是城管應該采取什么手段管事,有無帶人調查權,扣留物品或罰款權等;三是城管執法人員的身份要明確,是公務員,還是如招聘人員、合同工,臨時工性質的協管人員;最后城管自身監督也要明確。(楊華云 張太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