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沈陽8月23日電(高凡)備受關注的沈陽“1-18”爆炸搶劫運鈔車案嫌犯張顯光今天被沈陽檢察機關以涉嫌搶劫、爆炸、故意殺人罪正式批準逮捕。
2003年1月18日17時許,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發生爆炸搶劫銀行惡性案件。同年2月8日,沈陽市公安局偵破此案,先后將犯罪嫌疑人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李彥彬抓獲歸案(上述四人均已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執行)。該團伙主犯張顯光負案在逃,被公安部列為A級逃犯。2006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在齊齊哈爾市一出租房內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8月12日,沈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將其押解回沈,并依法刑事拘留。
張顯光,1965年3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紅房委11組。1984年至1987年在雞西市育新勞教隊勞動教養。
沈陽市檢察院指稱,據張顯光2006年8月12日供述:“2003年1月18日17時許,我和弟弟張顯明、張顯輝及表弟李彥波駕駛搶來的紅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車,攜帶獵槍三支、機動車啟動遙控器、電瓶引爆的炸藥包,來到位于大東區東順城街2號的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將車停在儲蓄所西側胡同里,張顯明將炸藥包安置在該行運鈔車停放處后側一臺自行車架上,當運鈔車到達后,張顯輝啟動引爆裝置,引起爆炸。我當時手里拿獵槍朝車附近的一個人開了一槍,我負責控制全局,其他人上車拿錢。然后我們上松花江面包車,由張顯輝開車,我們開車跑了一會,具體在哪我記不住了,我們開始分錢,我拿了幾萬元錢,其余的由張顯明藏起來。第二天我才知道我們一共搶了二百一十八萬元。之后我們開始潛逃!
經審查,沈陽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張顯光伙同張顯明、張顯輝為實施搶劫犯罪,于1999年至2000年間,由犯罪嫌疑人張顯輝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十一井通過丁昆鵬(男,28歲,無業)以人民幣1500元至4500元不等價格先后購買單筒獵槍一支、雙筒獵槍三支及子彈數十發。2002年春天,張顯輝通過其鄰居王福友(已判刑)以200元的價格購買雷管40余枚、炸藥兩包(每包20管)。
2002年11月間,犯罪嫌疑人張顯光伙同張顯明、張顯輝等人預謀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三人先后騎自行車、摩托車跟蹤察看沈陽市商業銀行運鈔車行走路線及押運人員裝備、停車站點、押運人數、到達及停車時間等有關情況,后決定在運鈔車行至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時實施搶劫犯罪。由張顯輝將雷管、炸藥帶至沈陽,并在吉林省長春市購買摩托車電瓶、汽車遙控器、鞋掌釘、塑料飯盒等物品,由張顯光、張顯明組裝成爆炸裝置,后在沈陽市新城子區虎石臺鎮增產村進行爆炸實驗。同時由李彥波(已判刑)購買胡椒粉、紙盒箱等作案物品。
為實施搶劫犯罪準備交通工具,張顯明于2003年1月18日9時許,以雇車拉貨為名,將被害人張晶陽(男,36歲,住沈陽市于洪區翟家鄉翟家村241號)駕駛的遼AL5041號紅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車騙至沈陽市新城子區清水臺鄉前屯村附近,張顯光在車內持獵槍朝張晶陽后背開一槍,張顯明惟恐其不死,又掐其頸部,致張死亡,后拋尸至清水臺鄉前屯村村西葦塘中。
當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攜帶獵槍、炸藥、尖刀、胡椒粉等作案工具,乘坐搶得的微型面包車竄至沈陽市商業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附近,由張顯明將爆炸裝置放在事先準備的自行車后貨架上,并將自行車停放在儲蓄所門前。17時50分,當市商業銀行遼AR0787號運鈔車停至儲蓄所門前時,由張顯輝啟動遙控裝置引爆炸藥,將銀行工作人員王洪海(男,25歲)、劉偉(男,24歲)當場炸死,將劉雪森(男,31歲)、賓華(男,42歲)、趙杰(男,30歲)、楊海山(男,32歲)、張恩濤(男,48歲)等五人炸傷。張顯光又持獵槍朝正在下車往南跑的運鈔車司機袁傳友(男,40歲)頭部開一槍,致袁死亡。后四犯罪嫌疑人搶走運鈔袋四個,乘微型面包車逃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