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4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禁毒法草案,對醫療機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予以嚴格規定:醫療機構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由衛生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草案還規定,醫療機構違反國家規定向吸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具結悔過,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草案,有急劇戒斷癥狀的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脫癮治療。設置戒毒脫癮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進行戒毒脫癮治療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備案。戒毒脫癮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部門制定的戒毒脫癮治療規范,接受衛生部門的監督檢查。
草案設置了一系列禁止性規定:戒毒脫癮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脫癮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等。
收費標準也被嚴格限制為“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根據戒毒脫癮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脫癮治療的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并實行必要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戒毒脫癮治療時間不得少于1個月。
對于接受戒毒脫癮治療的人員擅自離開戒毒脫癮醫療機構的,草案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向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疏于管理,戒毒人員在戒毒脫癮醫療期間變相吸毒的,或者發現戒毒人員擅自離開醫療機構不及時向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告的,由衛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如果醫療機構再次發生上述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將由衛生部門吊銷其戒毒脫癮治療業務許可證。(楊維漢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