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8月30日報道,山西省大同市的兩級環保局兩位副局長面對長年制造污染的企業,不是正視問題、采取措施,而是替企業掩飾,為自己開脫。一位說自己“到任不久,情況不清楚”,一位說“企業是試生產,僅僅生產了10多天。”報道分析認為,這些話“暴露了他們思想上的奇怪邏輯:其一,環保局領導不一定要掌握具體企業的排污情況;其二,污染問題要看到才算,看不到就沒有。”“作為環保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替違法者開脫就是為自己執法中的失察、失職行為開脫……局長尚且如此,下屬們的行為如何規范?環保形勢怎能不嚴峻?”
“環保局長為污染掩飾開脫”并非是個別現象。類似現象發生在當前我國一些地方生態環境持續惡化、重大污染事故頻發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義。這再次說明,我們不是缺少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而是這些法律在執行中被大打折扣,甚至正在淪為強制力、約束力較低的“軟法”;由于種種原因,環保執法在一些地方業已陷入某種令人無可奈何的困局———說起來“高度重視”,做起來卻輕描淡寫甚至無足輕重,可執行可不執行。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9部環境保護法規、15部自然資源法規;批準和簽署了51項多邊國際環境條約、1600余件地方環境規章。但是,每年全國環境污染事故多達2萬件,而最近8年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僅為3起。不管多大的事故,往往最終一罰了之,鮮見有關官員被問責,相關責任人被處置,甚至違法者還能從污染環境的殺雞取卵般的發展中獲利,而守法者因治理環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導致“守法吃虧、違法占便宜”現象。
事關碧水藍天和子孫后代生存權利的環保法律何以被漠視?肩負執法和監管職責的職能部門緣何為污染掩飾開脫?應該說,以GDP為中心的政績考核“指揮棒”無疑是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指標而忽視環境保護的根本原因。而作為環保法律的主要執行者,環保部門只是隸屬于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其執法行為有時不得不服從服務于“經濟建設中心”和“經濟發展大局”……
要想走出執法困局,僅靠不定期的“環保風暴”畢竟收效有限,必須痛下決心強化環境保護的執行力。其中重要一條,就是建立環保責任問責制度,對那些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甚至濫用職權而導致的污染事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不僅要對環境污染的制造者絕不手軟,更要給各級地方政府套上嚴格的環保問責“緊箍咒”。否則,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的趨勢不可能得到根本遏制,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目標也很難實現。
有消息說,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將實行更為嚴格的環境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將考核結果納入各級政府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對未完成任務、環境質量惡化、發生重大污染事件的責任人追究責任。而就在最近,環境監測失職瀆職犯罪也引起了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懲治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司法解釋。我們相信,在各方重視之下,“環保局長為污染掩飾開脫”的現象能越來越少。
(來源:工人日報,作者:郭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