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5日受權全文播發《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這是繼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出臺后,中國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調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調整。
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新政著重解決當前土地管理和調控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與以往政策相比,改革的力度比較大,內容更加具體、務實,相關措施更有針對性。
地方政府不能當“甩手掌柜”了
國土資源部去年對16個城市進行衛星遙感監測發現,違法用地宗數占新增建設用地總數的近60%,面積占近50%,個別地方甚至高達90%。從今年初步摸底情況看,這一勢頭還在上升。盡管經過長達3年的治理整頓,違法違規用地現象仍然大量存在,土地“閘門”并沒能真正把住。
責任不落實,是大量違法違規得不到控制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甚至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在土地管理和調控上有意無意地當起了“甩手掌柜”。為此,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局長張新寶曾用“嚴峻”來形容當前土地執法的形勢。
今年以來,為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國土資源部對一些大案要案進行了直接查處,并會同監察部等部門對一些案件進行了曝光。但有關專家指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強化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責任才是當務之急。
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政策,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方面的責任。
權責一致是強化地方政府責任的基本原則。國家重新調整了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今后國務院不再分批次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而是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后一次申報。這些措施,在加大地方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權力的同時,也強化了他們的責任。今后再出問題,將直接追究有關地方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記者從國土資源部了解,目前他們正在與監察部一同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重點關照“以租代征”等突出問題
近年來,隨著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的開展,土地管理和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突出問題。有些地方利用“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有些地方競相低價出讓工業用地,甚至實行“零地價”;有些地方不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規調整和占用基本農田。
對于這些問題,新的土地調控政策均給予充分關注,體現了很強的針對性。
針對當前“圈地風”之后刮起的“租地風”,通知強調,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轉用審批手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針對工業用地出讓價格過低問題,通知提出,要統一制訂并公布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這一標準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對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針對一些地方通過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化整為零批地,把審批權下放給地市的問題,通知指出,要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對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調整分配機制解決“土地財政”
“當前,凡是性質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幾乎都涉及政府!睆埿聦氃诮邮苡浾卟稍L時指出,面對宏觀調控的大局,面對失地農民的困境,一些本該負有監管責任的地方政府卻成了土地違法的主體。這一現象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視。
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還是利益驅動的結果。地方政府特別是城市政府把土地看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以地生財,熱衷于經營土地、經營城市。據報道,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有的縣市土地出讓金收入已占到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成為名副其實的“土地財政”。
抑制一些地方不顧實際擴張用地的沖動,關鍵是要在建立健全相關機制上下功夫。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政策明確提出,要提高新增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準,繳納范圍包括那些沒有經過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
同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將全額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其余資金還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
有關專家指出,這些措施完善了土地利益分配機制,強化了對土地收益的收支管理,有利于從根本上遏制盲目擴大征地規模的沖動。
強調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
土地問題長期以來一直與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近年來,一些地方為了擴大招商,濫用征地權,不尊重農民意愿,強行征用農民集體土地;一些地方壓低補償標準,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補償安置費;個別領導干部甚至以地謀私,導致部分失地農民“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利益。
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政策明確提出,要切實保障被征農民的長遠生計,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并且重申了征地補償安置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
關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問題,以往出臺的各項政策一般只是規定“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卻沒有具有規定這筆費用的出處。
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政策明確提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這次出臺的土地調控政策還提出,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對于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來源:新華網;作者: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