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4月,審計署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展改革委)2005年度組織分配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和其他政府投資,以及發展改革委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宏觀經濟研究院等3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發展改革委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委本級和15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批準的中央財政預算及財政部批復,2005年發展改革委組織分配5項財政性建設資金,共計1574.76億元。截至2005年底,除國債投資58.25億元結轉下年外,其他資金計劃已下達完畢。在組織分配上述政府性投資過程中,發展改革委堅持“五個統籌”,加強薄弱環節,充分發揮中央政府投資對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一是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繼續加大對農業及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基礎教育、生態環境建設、西部大開發、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和改造等方面的投資力度,優先安排續建項目,控制新開工項目,保證重點支出。二是強化了投資計劃管理。2005年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初下達到具體項目的比例從2004年的57%提高到68%;加快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年末國債投資結轉規模由上年的18%下降到5%。三是加強了投資制度體系建設。2005年發展改革委共制定了10項政府性投資管理制度,對提高投資項目決策和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中央政府投資管理中的主要問題。
1.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未下達投資計劃,結轉下年國債投資58.25億元;因投資計劃下達較晚,以及地方財政部門對部分國債轉貸資金未按規定向財政部做出還貸承諾等,財政部對發展改革委已安排的投資計劃153.48億元未撥付資金;已撥付的國債投資有22.81億元結存在南水北調工程項目,未投入使用。以上,共有國債資金234.54億元沒有安排下達或投入使用,占當年可安排國債投資的20.1%。上述做法影響國債投資的預期效益。
2.對354.4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發展改革委年初下達計劃267.37億元,扣除其中含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尚未批復和“打捆”項目22.98億元,以及未細化的投資1.67億元,實際落實到項目242.72億元,占當年中央預算內投資的68%,未達到“有預算二次分配權的單位年初下達預算要達到當年預算75%以上”的要求。
3.在“淮北大堤除險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淮河干流上中游河道整治及堤防加固工程”等5個項目的初步設計尚未得到批復的情況下,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10.9億元,不符合國家關于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
4.2005年10月,發展改革委在下達煤礦安全改造項目投資計劃時,對財政部已撥付關閉破產補助38.33億元的10個資源枯竭型關閉破產煤礦,安排安全改造資金2 741萬元。對政策性關閉破產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
5.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于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審計抽查農村衛生基礎設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農村基層計劃生育服務體系、農村巡回醫療車、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動物防疫項目、種養業良種和植保工程、漁政項目、西部地區退牧還草10項國債投資計劃,共下達國債投資計劃122.52億元,安排13488個項目。其中:補助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11479個,占總數的85.1%。補助投資20萬元以下的鄉鎮衛生院項目,涉及2024個;縣醫院傳染病區項目,涉及205個;鄉計劃生育服務站項目,涉及51個;縣動物衛生監督站項目,涉及146個;漁政執法車和執法快艇項目,涉及202個。
6.有的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資金多頭審批安排的現象。2005年,發展改革委、交通部分別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國債投資”、“車購稅”和“以工代賑”等資金263.3億元,安排“縣際和農村公路改造”、“通達工程”、“鄉村公路”等6項專項投資,這些專項均涉及農村公路建設,內容相近,資金多頭下達。發展改革委一些專項投資也存在不整合、內容交叉,甚至有少數項目重復安排投資計劃。如2005年,發展改革委分別安排了4項涉及農村醫療的專項投資計劃。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的“大重型數控銑鏜床”項目,發展改革委重復安排國債資金補助。
7.去年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中曾發現,發展改革委到2004年底才下達“優質糧產業工程”、“動物防疫體系工程”當年國債投資計劃。從今年審計情況看,這一問題仍未得到解決。因發展改革委與農業部對這兩個項目下達投資計劃方式的意見仍不一致,致使這兩個項目2005年度的投資計劃直到當年11月27日和12月30日才下達。
(二)部門預算執行中的主要問題。
1.個別項目預算執行和部分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范。
2005年,財政部年中追加發展改革委“建設節約型社會展覽會”和“十一五重大節能工程實施方案編制”兩個項目預算900萬元。這些資金發展改革委當年未支出形成結余。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試行)》關于“中央部門應當按照批復的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并責成項目單位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的規定。
2005年9月,發展改革委無預算支出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禁化武辦)出版費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的規定。
2005年,發展改革委將“財政財務監督管理專項經費”100萬元在事業支出科目核算,既未按專項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也未向財政部報送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關于“行政單位的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規定向主管預算單位或者財政部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的規定。
2005年5月30日,發展改革委將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99年以來撥入的“住宅配電設施改造經費”結余358. 52萬元,撥入委基建物業管理中心。這項改造項目自完成至今,未編報項目資金使用效果報告和竣工決算,也未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對項目完成、中止或撤銷形成的凈結余資金,實行審批管理。中央部門應當向財政部提出項目結余資金安排使用申請,經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動用”的規定。
2.以前年度經費結余1640.18萬元未上繳財政。
在對發展改革委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的審計決定中,要求“發展改革委應將禁化武辦以前年度經費結余4341萬元全額上繳財政”。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尚有1640.18萬元未上繳中央財政。
3.所屬單位為興辦的公司虛假注冊245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交通運輸協會為下屬兩個全資公司籌措資本金1900萬元辦理虛假注冊;其成立的上海凌云航運公司辦理虛假注冊55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規定。
4.所屬單位興辦的公司未記投資1300萬元。
發展改革委所屬宏觀經濟研究院用原國家計委撥款1500萬元投資注冊北京國宏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05年底,這筆資金中仍有1300萬元未記入該院長期投資賬。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關于“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的規定。
5.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220.99萬元。
截至2005年底,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全額財政補助社團)用結余資金和下屬單位上繳款共計220.99萬元為12名職工購買了某保險公司“員工福利團體退休金保險分紅型A”商業保險。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監察部《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的險種“限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的規定。
6.用公款為職工購買商品住房958.87萬元
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發展改革委所屬中國機電設備招標中心未經批準,使用由其投資興辦的中招國際招標公司出資的958. 87萬元為本中心職工購置商品房14套。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企業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關于“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后……企業不得再為修建、購置職工住房提供資金”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閑置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具體辦法,盡快下達投資計劃并及時撥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要求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年初計劃安排的到位率;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要求今后嚴格按照現行基本建設程序下達計劃,并進一步規范投資計劃管理;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產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要求今后對政策性關閉破產煤礦,不應再安排安全改造資金;對部分補助地方投資項目計劃安排過細的問題,要求進一步改進對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的管理方式;對部分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要求進一步加強投資計劃安排的統籌協調和合理配置,并將重復安排的補助資金予以收回;對“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要求加強部門之間協調,采取有效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對經費結余未上繳財政的問題,要求發展改革委及時上繳;對興辦公司虛假注冊、未記投資,違規購買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等問題,要求有關單位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清退保險和收回職工應繳房款。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發展改革委應規范投資專項設立,加強中央政府投資統籌管理,提高投資計劃管理的科學性;建立健全投資專項管理制度,保證中央政府投資管理程序嚴密、規范,管理辦法公開、透明;明確與行業主管部門的投資管理職責,規范補助地方投資計劃管理;加強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強化對二、三級單位的財務管理,全面清理所屬單位興辦的各類公司。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發展改革委十分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多次召開會議,制定整改措施,要求有關單位盡快整改。對部分國債資金未投入項目建設形成結余和閑置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將加強與財政部的溝通、協調,財政部今年初已將2005年發展改革委下達了投資計劃但尚未下撥的153.48億元國債資金予以撥付;要求部門、地方加快項目前期工作,逐月列出國債投資計劃下達進度;督促有關部門、地方加快工程建設進度,在確保投資效益的前提下,用好南水北調項目結存資金。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初安排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問題,將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逐年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到項目的比例,努力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對在未批復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情況下安排下達10.9億元項目投資計劃的問題,已向各有關司局進一步重申了投資計劃下達程序的有關要求,即凡需該委審批可研報告的項目,必須在可研報告批復后安排投資;凡需該委批復初步設計的項目,可研報告批復后只能安排少量前期工作投資,項目主體工程投資必須在初步設計批復后安排;凡由部門或地方審批并申請該委安排補助投資的項目,在程序上須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向10個已關閉破產煤礦安排下達“安全改造”投資計劃2741萬元的問題,提出今后原則上不再安排國債投資用于關閉破產煤礦安全改造項目。對有的補助地方投資項目還存在計劃安排過細、不利于更好地發揮中央政府投資效益的問題,將進一步轉變職能,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逐步完善補助地方專項投資管理辦法。對有的專項投資存在內容交叉和多頭審批安排資金的問題,將會同交通部在統一的項目規劃內,分別用國債投資和車輛購置稅資金安排不同的單個項目;盡力統籌安排好各類專項投資,嚴格按照專項投資的安排原則和補助范圍,安排好具體建設項目;已收回對齊齊哈爾二機床集團公司重復下達的國債投資,并將杜絕此類事件再發生。對“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和“動物防疫體系”兩個專項仍未能在當年實現政策目標的問題,已與農業部達成一致意見,聯合制定了管理辦法,并于今年初共同制定了《2006年國家優質糧食產業工程國債項目投資重點領域和申報要求的通知》、《關于抓緊組織編報2006年動物防疫體系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通知》,目前2006年度這兩個專項的絕大部分投資計劃已經下達。對于部門預算執行中的問題,發展改革委也采取措施,積極整改。目前已將經費結余上繳財政;二級單位用公款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和商品住房資金已按規定退回;對興辦公司虛假注冊、未記投資的問題,有關單位已據實變更登記、補記投資;針對項目預算執行和專項經費管理不夠規范的問題,制定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六年九月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審計署對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并延伸審計了北京科技大學、教育部考試中心等15家下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教育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103個二級預算單位及項目執行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教育部2005年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部本級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財務管理工作較好;所屬二級單位能夠按照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組織實施;對上年度審計提出的意見能夠積極落實整改;進一步強化了對所屬高等學校的財務管理,建立了高等學校科研經費、銀行貸款等監管制度。但審計也發現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預算47.69億元年初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
教育部2005年度預算中,年初未落實到具體單位和項目的資金47.69億元,其中“行動計劃”專項預算25.92億元,小學、中學和高校修購專項預算12.6 億元,宣傳文化發展專項預算1.82億元,購房補貼經費預算7.35億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關于“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的規定。
(二)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561.55萬元。
截至2005年末,教育部“政府特殊津貼”撥款累計結存561.55萬元,主要原因是未定期核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變化情況,也未及時上報人事部,形成長期多報多領該項經費。上述做法,不符合人事部《關于〈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進行考核的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程序支出印刷費2 465萬元。
教育部師范教育司、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分別負責《教師資格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管理工作,2005年共計支付兩證書印刷費2 465萬元。上述印刷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均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采購的程序對印刷單位公開招標。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規定。
(四)“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2億元,應招標未招標8 427.97萬元。
2000年,財政部教科文司與教育部財務司共同建設“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簡稱CEE),網管中心建在北京科技大學。2000年12月,在未編寫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未對投資規模進行論證的情況下,經教育部申請,財政部追加教育部當年教育事業費預算1億元用于CEE項目建設。2002年12月,在教育部未辦理項目申報和論證的情況下,財政部又追加該項目預算1億元。上述2億元資金分別撥至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大學等7所教育部直屬高校。截至2005年末,扣除仍在執行中的合同未付款706.2萬元外,尚有結存資金6 749.83萬元未明確用途,占該項目經費撥款的33.75%。上述做法,不符合財政部《關于改進2000年中央預算編制的通知》關于“基本建設、企業挖潛改造……教育、科學……的事業性專項支出,要進行項目論證,測定支出概算”和財政部《中央部門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試行辦法》項目支出管理基本原則第(二)款關于“科學論證、合理排序的原則”等規定。
在該項目實施過程中,截至2005年12月,除二期設備及系統軟件采購經公開招標外,其余的設備和系統軟件采購、應用軟件開發及集成維護等服務均未招標,金額合計8 427.97萬元,占一二期項目建設合同總金額1.15億元的73.19%。上述做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
(五)個別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4 771.45萬元,超標準收取評估費174.24萬元。
1. 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集中各考點上交的考試費2.34億元,已上繳財政專戶1.86億元,應繳未繳4 771.45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關于“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收入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
2.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2005年在進行第十次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中,對申請增列博士學位一級學科點收費4 000元,超過收費許可證核定的增設博士點每個點評估費1500-2 200元的標準。截至2005年末,該中心共向北京大學等261所大學和研究所申請增列的980個一級學科博士點收費392萬元,其中超標準收費174.24萬元。上述做法,違反了原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評估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執收單位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規定。
(六)部分所屬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家具購置等開支1 169.4萬元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執行,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2 463.44萬元未公開招標。
1.教育部所屬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2005年支付的《國家普通話水平等級證書》印刷費218.92萬元,屬于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印刷項目”,且符合“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標準,但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未按政府采購的程序公開招標。
2.2005年教育部所屬事業單位向財政部上報預算的27個單位中,22個單位未上報政府采購預算。經對其中教育部考試中心等7個單位延伸審計,其采購汽車、電子設備、辦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列明的貨物和服務金額合計950.48萬元,既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亦未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的規定程序。
3.國家教育行政學院綜合教學樓和體育館工程2005年進行裝修時,通過自行組織招標、自行評標方式選擇承包商,中標金額1 295.78萬元;中央廣播電視大學2005年購買學習中心大樓,通過自行組織內部招投標選用了兩家公司進行大樓裝修改造,2005年已支付設備和工程款1 167.66萬元。
上述1至3項做法,不符合財政部《中央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關于“中央單位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程序逐級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關于“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以及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規定。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教育部本級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鑒于已在年底前細化并撥付到項目執行單位,不再處理;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要求將多報領的資金抵減2006年度經費申請額度,今后按照規定核實申報;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要求將不承擔該項目建設任務的天津大學等6所高校CEE項目結存資金收回,按重新論證后的建設方案安排使用,在今后項目建設中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對未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程序支出印刷費的問題,要求今后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采購制度;對教育部所屬單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要求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取評估費的問題,要求教育部責成有關單位停止超標準收費,鑒于多收的評估費已上繳財政,不再處理;對部分單位大宗印刷費、設備家具購置等開支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未執行政府集中采購程序,個別所屬單位辦公樓等裝修開支未公開招標的問題,要求今后按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全面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教育部應加強與財政部等部門的協調,解決部分項目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及時解繳各項應繳收入;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有關規定,強化政府采購管理,減少隨意性。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教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非常重視。對年初預算未細化的問題,將進一步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合理安排項目論證和評估時間,盡快細化項目預算,及早發揮資金的效用;對多報領政府特殊津貼的問題,已在申請2006年度的額度中予以核減;對“中國教育經濟信息網”項目未經可研論證安排預算、應招標未招標的問題,已責成有關單位認真進行整改,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已經收回天津大學等6所不承擔CEE項目建設任務學校的結存資金;對應繳未繳預算外收入的問題,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委員會已全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對超標準收費問題,已責成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予以糾正并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執行政府采購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今后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報政府采購預算,認真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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