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11日發布2006年第5號審計公告,公布了42個部門單位2005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北京鐵路局1.64億建酒店、文化部違規收費過億、教育部4771萬考試費未上繳、500萬元福彩金面臨損失……審計年年有,問題依舊多。
問責制是一種追究公職官員責任最基本的制度。但目前的審計問責
,更多局限于行政問責。審計報告更像一份政府內部調查報告,其處理手法依然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被審計部門和官員所預料的最壞后果無非是行政處罰:記過、降職或撤職。
因此,傳統審計問責體系的第一大轉型,應是從行政問責轉向法律問責。相對于法律問責,行政問責帶有太多的彈性或不確定性。國家審計署今年3月29日公布了2004年度審計查出問題的糾正結果。審計署向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移送各類案件線索114起,213人受到處分,僅有76人進入法律程序。法律追究一般要堅持誰違法誰擔責的原則,具有直接的目標性,給當事人帶來的懲罰力度要高于行政問責。加大法律事后懲戒在審計中的介入力度,能夠起到足夠的事前威懾作用。
審計問責體系的第二大轉型,應該是從組織問責走向個人問責。審計報告中,我們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門挪用資金、違規收費”等等。盡管近年來對于個人責任追究的數量在提升,但相對動輒數以億計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一部分人受到追懲遠遠不夠。同時,這些行為雖然從形式上講是帶有組織性、系統性的預謀行為,但實施者是一個個具體的人。實施全面問責一個最起碼的必要條件,就是“法無例外”,即應堅持權力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確保所有責任人都受到懲處,避免責任追究“追下不追上”現象。
審計問責體系的第三大轉型,來自從行為問責到后果問責的突破。用公款炒股、考試費不上繳,不過是“行為過錯、影響不好”,但按照后果論,其巨大財政款項挪用甚至“失蹤”,已經深刻危害到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和政府運作的有效性,更帶來各要害部門違紀違法行為的普遍存在。行為問責與后果問責兩者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系。行為問責是前提和基礎,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而后果問責為進一步的紀律追究和法律追究掃清障礙。
從行政問責轉向法律問責,是問責程度的加深;從組織問責走向個人問責,是問責范圍的擴大;從行為問責到后果問責的突破,則是問責效率的提升。實現問責三大轉型,才能扭轉目前審計與問責脫節的困境。
來源:華商報;作者:畢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