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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收受回扣的罪與非罪,在法律上仍是一個漸次澄清的過程
2003年8月起,浙江省瑞安市調查該市人民醫院醫生收受巨額藥品和醫療器械回扣案,超過40名醫生上繳回扣總額超過100萬元,其中骨科一名醫生上繳去年一年度收受的回扣,就高達10多萬元。但檢方最終未能起訴這批醫生。
此案擱淺的原因在于,當時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品、器械回扣究竟算不算受賄,司法界對此有爭議,高法和高檢兩院也沒有專門的司法解釋。
此后,各地均查出一批醫生收受回扣案件,但處理結果不一。爭議主要集中在,醫生是否屬于刑法第385條中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處方權是不是一種公權。
2004年,四川省成都市郫縣人民醫院的7名醫生因涉嫌收受回扣被公訴。檢方認為,醫生的處方權是國家賦予醫生的一種權力,是公權。醫生利用這種權力牟利,應該以受賄罪論處。而被告方則否認這種說法,認為醫生不具有受賄罪的主體資格,甚至稱醫生利用技術權收取回扣,是正當的勞務報酬。在本案一審中,被告均被判決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成都市衛生局人士稱,被告上訴后,此案迄今無下文。
2006年初,河北查處順平縣醫院71名醫生吃回扣案,法院一審判決6名骨干醫生構成受賄罪,但因退贓積極,免予刑事處分。
近年來,全國各地陸續查處一批醫療回扣窩案,包括湖南省南縣人民醫院80多名醫務人員收受回扣130余萬元,廣東江門市新會區人民醫院140名醫生收受回扣等。但各地對此類案件處理不一,多數涉案醫生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被判決罪名成立者,也多數處罰較輕,如免于處罰或適用緩刑。
司法實踐上的不一致,反映出法律上的不明確。6月21日,中國刑法學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表示,醫生開處方收醫藥推銷人員回扣、私立學校工作人員收書商“好處費”等商業賄賂行為,在現行刑法中不算犯罪。
數天后的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受賄的主體擴展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他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也構成犯罪。一般認為,這一規定解決了醫生的受賄罪主體問題。
但這一條文仍然沒有平息全部爭議。據《法制日報》報道,國有醫院普通醫生的身份和開處方行為的問題,法學界已形成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處方權是醫院藥品管理權的延伸,醫生的處方行為對國有單位的藥品采購、銷售和民事責任承擔有直接的影響,屬于“從事公務”,其利用處方權收受藥商的回扣,構成受賄罪。另一種觀點認為,醫生的處方權是一種私權利,開處方收回扣不屬于從事公務的行為,不能按犯罪處理。
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裴顯鼎在“反商業賄賂高峰論壇”上做專題發言時說,國有醫院普通醫生利用處方權收取藥商回扣的行為,屬于“從事公務”,以受賄罪論處是沒有任何疑義的。但在裁量決定刑罰時可以綜合考慮諸多情節,對其作出適當的裁決。
但裴顯鼎的說法并不是釋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在會議上承認,審理商業賄賂案件的標準還存在一定的混亂。
8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一次研討會上透露出的消息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反貪總局已共同研究起草了《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正等待出臺。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唐建光 何忠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