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關事宜作了明確規定。為便于公眾了解《通知》的有關內容,日前中國政府網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
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背景
土地的使用和保護涉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關系到中華民族的長遠生存和發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強化土地管理的重大決策。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開展了以清理開發區為重點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整頓中發現,有的地方政府以低地價或“零地價”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舉辦各類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造成大量土地閑置浪費,嚴重影響了宏觀經濟的穩定,也引發了諸多社會矛盾。針對這一問題,從治本的角度出發,中央決定改革土地管理體制,重點強化省級政府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加強中央政府對省級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為的監督。為強化省級政府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2004年4月,中央決定改革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管理體制,對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干部實行以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黨組(黨委)管理為主、地方黨委協助的雙重管理體制。為加強中央政府對省級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行為的監督,2004年10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提出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的要求。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通知》,明確建立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基本涵義
根據《通知》精神,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土資源部行使國家土地督察職權,代表國務院對各省(區、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
就性質而言,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國務院的一種授權行為;就法律地位而言,國家土地總督察代表國務院行使監督檢查的職權,督察的對象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職責如何設置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職責設置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現行中央與地方土地管理事權的劃分不改變。督察機構的職責按照不削弱地方政府現有土地管理職權,確保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職權有效行使的原則定位進行。
二是堅持對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通知》對于派駐地方土地督察機構職責的表述涵蓋了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了對土地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三是堅持監督與調查研究并重。派駐地方土地督察局的職責中專門有一條“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的同時,還應充分發揮其了解基層、掌握情況的優勢,及時解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斷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
確保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有效行使職權有哪些手段
土地監察機構主要是把好兩個關口:一個是事前和事中的,一個是事后的。
事前和事中的關口主要是合法性審查。為使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關口前移,強化事前和事中監督,《通知》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駐在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及時將批準文件抄送駐在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兩項審批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標準、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對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切實保護耕地;對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規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合法性審查不影響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現有土地管理職權的行使,不改變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的劃分。
事后的關口主要是責令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為強化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權威性和監督的有效性,《通知》規定,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先由督察專員向駐在地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責令整改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同時,《對發生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地區責令限期整改的規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將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如何處理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答:派駐地方的土地督察機構,根據中央與地方土地管理事權的劃分,負責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是對存在的問題向駐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見,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土地管理職權。這對地方政府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既是積極督促,也是有力幫助。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