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15日電 近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有關事宜作了明確規定。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日前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對這一制度進行解讀,他表示土地督察機構主要是把好事前事中審查和事后督察整改兩個關口。
李元指出,事前和事中的關口主要是合法性審查。為使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關口前移,強化事前和事中監督,《通知》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駐在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及時將批準文件抄送駐在地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兩項審批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標準、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對農用地轉用審批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切實保護耕地;對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審查,主要是規范地方政府的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合法性審查不影響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現有土地管理職權的行使,不改變中央與地方政府職權的劃分。
事后的關口主要是責令違法違規行為限期整改。為強化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權威性和監督的有效性,《通知》規定,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先由督察專員向駐在地的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責令整改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同時,《對發生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地區責令限期整改的規定》也正在研究制定中,將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