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2日電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昨日上午9點,《中國食品質量報》原四川記者站副站長汪啟明等人涉嫌敲詐勒索案在四川樂山市井研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地檢察機關指控汪啟明和其記者站臨時工作人員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從去年4月到今年1月間,以曝光5家肉聯廠加工注水豬肉的方式,敲詐勒索47.2萬元,因此請求法院判處其敲詐勒索罪。
據井研縣公安局4月24日向該縣檢察院提交的關于汪啟明案《起訴意見書》內容透露,汪啟明等人敲詐案事發于去年12月底至今年1月間。據介紹,2005年12月底,作為《中國食品質量報》四川記者站臨時工作人員的朱德高電話請示汪啟明同意后,周明文組織聯系好20頭生豬,于2006年1月3日,“主動提出將生豬注水后再銷往企業”。朱將生豬注水、轉運、銷售的整個過程及企業外部環境拍攝成錄像后,同周趕往成都向汪交錄像帶。
汪獲取錄像帶后,于1月9日要求企業立即派人到成都核實情況,觀看錄像帶。1月10日,汪在給企業人員的電話中稱關于該廠收購、加工注水豬的稿件已經出來了,中央等幾家媒體欲報道此事,但自己有能力擱平,不過要花費現金50萬元。后經協商成30萬元,并將稿件傳到該企業。1月11日,汪再次打電話到企業,稱這件事最遲14日便會報道出來,謊稱中央等幾家新聞媒體至少要20萬才會不報道,并要求企業給2萬元“差旅費”以便到北京協調此事。1月13日,汪又打電話催要2萬元“差旅費”。企業“迫于無奈”向汪的私人賬戶匯入2萬元。
1月19日,汪又打電話稱,如果企業確實困難,可以先匯10萬元。1月20日,汪見企業不理睬,便以記者站的名義,發函到樂山市委、市政府施加壓力。1月23日,汪在成都岷山飯店向企業人員再次索要10萬元現金以換回錄像帶時被抓獲。檢方在《起訴意見書》中稱,汪等人的敲詐行為不僅發生在井研,警方在后來的調查中,發現他們將同樣的“規則”用在了仁壽、自貢、內江等地肉聯廠或食品公司。3月1日,汪啟明等三人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經查,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汪啟明伙同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先后以此方式敲詐勒索5起,共勒索人民幣47.2萬元。其中朱德高參與3起,勒索人民幣13.2萬元,周明文參與一起,勒索人民幣2萬元。
在庭審現場,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汪啟明等人進行了否認。汪啟明的辯護律師認為,汪作為《中國食品質量報》正式記者及駐川記者站副站長實施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所有企業向汪啟明或記者站支付的宣傳、贊助費,應當認定為企業向報社支付宣傳贊助費。該站收到宣傳贊助費后,又分別給其出具了票據,甚至還為企業作了宣傳,發了報紙等,這些行為與刑法意義上的敲詐勒索有明顯的區別。辯護律師認為,汪啟明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不是向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另據了解,在檢察機關的指控材料中,汪啟明被注明曾經被判過刑。據介紹,1999年1月汪因敲詐勒索罪被雙流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但在1999年12月25日就被釋放。在經過一天的庭審結束后,法院沒有當庭宣判。(涂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