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太原9月26日電(梁波)今日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正式啟動,在性騷擾、家庭暴力、婚姻受保護等婦女權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明確界定和規定。
新立法是在一九九四年頒布施行的舊法基礎上,修訂法規擬新增二十五條。新規對性騷擾作了定義,其中在有些人看來普通不過的黃短信也可構成性騷擾。
近年來,山西省家庭暴力投訴呈現較高增長態勢,而且引發了不少惡性案件。為此,修訂草案規定,社區、居委會、公安、法院、檢察院、法律援助機構、司法鑒定機構、醫療機構,都應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其義務。縣以上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機構或場所。
對因男方實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離婚案件,受害婦女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男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婦女犯罪的,法院應根據有關規定酌情處罰。
此外,修訂草案在就業方面,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聘任職位資格條件中設置性別限制,不得在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中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強調企業不得以性別為由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或降低工資待遇,增加了男女同工同酬等規定。
另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給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并向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十元的衛生費。
對于離婚、喪偶的婦女,修訂草案規定其享有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和攜帶財產再婚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婦女自由財產或者相關證件等方式干涉其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不得因其婚姻關系變化,拒絕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