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3日電 即將召開的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將建設和諧社會定為主題,英國諾丁漢大學教授鄭永年在今天的新加坡《聯合早報》上發文指出,中國建設和諧社會的重點已經悄然從思想意識形態層面的論證轉移到制度建設層面,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文章表示,胡錦濤、溫家寶新領導層執政開始,就把建設和諧社會提到中國政治的最高議程,相繼提出了各種圍繞著建設和諧社會的政治概念,如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等。和諧社會的概念既有創新的成分,也在實踐層面反映了中國現實的需要。
在改革的早期階段,領導層關注更多的是經濟改革。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1997年的十五大提出“抓大放小”的改革戰略。十四、十五大所確立的經濟路線大大推進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現代化建設。高速經濟發展也促成了中國社會的巨變。
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之前,為了消化和容納經濟社會的變化,中共也力圖進行制度調整來適應現實的需要。但從總體上說,各種制度調整還是圍繞著如何更快地發展經濟。這些制度調適主要表現在承認民營企業的合法性、容許民營企業家入黨和修改憲法來保障正當的私有財產。
文章說,在十六大之后,很多政策尤其是社會政策是向社會的弱勢群體傾斜的,在延續“親商”的同時加上了“親民”。從實行社會低保政策到近來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各種政策從其目標來看是要建設和諧社會的。最近的一連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出臺更是說明了這一點。
在黨的方面,中共中央頒布了五個人事制度改革文件,包括《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領導干部述職述廉暫行規定》。這些文件直接針對的是黨政干部中間日益盛行的各種形式的腐敗行為,其實施可以強化傳統“黨管干部”的原則。盡管此前,很多規定早就在實行了。但同時系統地頒布這些文件,表明中共意在建立一個完整的吏治制度。
在政府方面,全國人大通過了審議了二十年而未能通過的《監督法》。這個法律的通過更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最直接的目標就是監督“一府兩院”(即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如何監督政府是最為根本也是最為困難的事情,這個法律的通過應當成為人民代表監督政府的起點。
文章同時指出,所有這些法律和規章的通過,并不能等同于它們所針對的問題從此可以解決了。在實踐層面,法律和規章的實施要比它們的制定來得重要。建設和諧社會是當務之急,一種能夠保障基本社會正義的制度環境的確立必須建立在社會成員的廣泛參與的基礎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