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0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家安監總局等12個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各地要把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作為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舉措列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目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積極穩妥地推進煤礦整頓關閉工作。
意見明確必須關閉的16種類型煤礦分別是:
(一)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經批準的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
(四)超層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
(五)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組織生產的;
(六)被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擅自組織生產的或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七)存在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經論證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
(八)1個月內3次或者3次以上發現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九)不同采礦權人,其被許可的采礦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且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它關閉;
(十)在大型煤炭礦區范圍內開采的;
(十一)年生產能力在3萬噸及以下的礦井,其中屬于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必須在2006年底前關閉,其它礦井必須在2007年年底前關閉;
(十二)資源接近枯竭的礦井,采礦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予以關閉;
(十三)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未履行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核準手續和“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審批程序、違規越權核準,未重新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的;
(十四)擅自進行“三下”(建筑物下、水體下、鐵路下)開采和在自然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重要水源地、重要設施等區域內開采的;
(十五)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予關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