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養狗法規管不住狗的現象?養狗的法規應該怎么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任何法律都涉及到普通百姓的生活,特別是寵物飼養,直接與老百姓的生活相關,立法多聽老百姓的意見,那么這個法律會科學得多,執行也會容易得多。比如到底該不該收費,該收多少,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標準,而這個標準,應該是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結果;再比如,關于一些城市禁養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規定,為什么是35厘米,得有個說法,在這方面,征求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很重要。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探索可以借鑒。比如貴陽市在制定《貴陽市城鎮養犬規定》時,最初的草案是參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規定制定的,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見時,爭論激烈,最終吸納市民意見做了較大修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對現實進行控制,那么只能表明立法的失敗。養狗已經成為一個公共問題,對其立法涉及公眾利益,因此,一定要從歷史和現狀出發,從養狗人和非養狗人的角度綜合考慮,鼓勵公眾參與,讓社會的習慣上升為法律,這樣的法律,才能是一部獲得普遍遵守的法律。而我們現在的養狗法規由相關管理部門制定,部門一般從方便、好管的單一角度出發,難免與人情習慣有差距。立法不僅僅要考慮條文自身的“科學性”,更應該與人們的需求、人們的行為特點結合起來。
在管理養狗的過程中,政府應該扮演什么角色?
湛中樂:政府應該是一個中立者,負責協調養狗者和不養狗者的關系,權衡二者各自的利益,其職能是協調、裁決和管理服務。政府管理養狗,除了有專門機關負責外,還應該與社會管理相結合,“借力發力”,充分利用中介機構、民間組織的作用。
汪勁:養狗涉及到民法中的兩個問題,一是相鄰關系,一是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養狗在傳統法中雖然屬于私法范疇,但現在已經成了一個社會公共問題,因此,需要政府公權力的介入。但是,公權力的介入應該有一個度,如果介入過多,會適得其反。養狗許多時候涉及到對私權的保護,而對私權的保護,調動民間社團的力量非常重要。
養狗中的許多行為都是介于合法與違法之間,需要政府的管理智慧。政府可充分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比如社區物業公司、居委會,讓他們在日常生活中管狗,效果可能會好得多。比如,《深圳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飼養兩只以上犬只的,應當符合所在社區或者住宅區相關公約,并出具居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飼養的證明。”長沙、武漢的養犬法規也有類似規定。
養狗的相關費用備受關注,“狗費”應該怎么收,如何用?
湛中樂:“狗費”的收取標準應該公開透明,并聽取公眾意見。“狗費”的收支應向養狗人公開,收得明白,用得明白,保障其知情權。對收取的狗費,應該專款專用,政府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與民爭利。狗費“取之于犬,用之于犬”,包括對狗打狂犬疫苗、流浪狗的收容和救治、對狗實施無害化處理等,還可考慮從該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設立一個受害人救助基金。
在立法方面,一些城市的最新規定值得重視。比如貴陽市的養犬條例規定:實行養犬登記管理,不收注冊登記費和年審費,只收衛生費,但養犬人一旦違反規定,就要負較重的法律責任,這種“低收費,高處罰”的模式權衡了各方權益,值得借鑒。
汪勁:養狗費用到底該收多少,其標準應該按養狗所帶來的社會成本進行核算,包括管理養狗的費用等。可以嘗試按不同的犬種所帶來的不同管理成本,規定收取相應的費用。如果引入社會力量管理養狗,收取的費用除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外,也應該用于社會管理的過程中。考慮到狗咬傷人的危險性,也可引入保險,規定讓養狗的人為狗上保險,具體險種和金額,可以根據犬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來源:人民日報;范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