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5日電 據檢察日報報道,昨天,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上,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運在主題發言中指出,與《公約》相比較,中國有關腐敗資產追回機制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不小差距,建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是中國當前反腐敗的迫切需要。
郭永運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首次確立了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必須返還的原則,創設了腐敗資產追回機制,對腐敗資產追回與返還作了具體的規定,構建了腐敗資產追回的國際法律機制,其核心內容是通過一定的民事和刑事沒收措施并通過民事和刑事訴訟,將被轉往他國的腐敗犯罪資產予以追回并按照一定的規則予以返還和處分。
這一機制極大地拓寬了各締約國就如何追回腐敗資產開展國際合作的渠道,促進了各締約國就資產追回問題開展國際合作的可能性,也是公約的突出貢獻和最大成果。與《公約》相比較,中國有關腐敗資產追回機制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不小差距。
郭永運認為,中國建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是當前的迫切任務,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研究,一是建立先行民事審判的訴訟制度;二是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三是完善凍結、扣押制度;四是完善保護善意第三人權利的制度;五是建立允許他國分享追回資產的財政制度;六是建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七是建立資金監控與快速反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