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7日電 據(jù)華西都市報報道,四川井研縣法院一審對原《中國食品質量報》四川記者站副站長汪啟明涉嫌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宣判,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汪啟明有期徒刑六年,朱德高有期徒刑三年,周明文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今年1月23日,公安機關在成都將正在向企業(yè)索要財物的汪啟明抓獲;3月1日,汪啟明等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9月21日,井研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2005年4月以來,汪啟明借尚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的中國食品質量報社駐四川記者站的名義,私自聘用具有生豬經營經驗的朱德高及王成明(另案處理)、李勇(另案處理)等人為記者站臨時工作人員,并違規(guī)私自向朱、王等人發(fā)放《中國食品質量報》駐四川省記者站工作證。
朱、王等人自己購買生豬并注水后銷往某食品企業(yè),同時將整個過程拍攝成錄像帶交給汪啟明。汪啟明即以《中國食品質量報》“四川記者站站長”的身份與該企業(yè)聯(lián)系,聲稱企業(yè)出現(xiàn)食品質量問題,揚言要在一定期限內在全國主要媒體上曝光,并聲稱自己有能力“擺平”,向企業(yè)索要所謂的“宣傳贊助費”,以換回錄像帶,避免曝光。
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汪啟明伙同朱德高、周明文等人先后以此方式敲詐勒索5起,共勒索人民幣47.2萬元。其中被告人朱德高參與3起,勒索人民幣13.2萬元,被告人周明文參與1起,勒索人民幣2萬元。法院認為,3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汪啟明在庭上并未表示是否上訴。(涂勁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