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三十一日電 (記者 孫宇挺)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四次會議今天通過了反洗錢法,該法將于明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記者注意到,反洗錢法有關法律責任的條款規定,金融機構有未按反洗錢法規定的行為,導致洗錢后果發生的,將處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制定反洗錢法的宗旨是為了預防監控洗錢活動,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國家經濟安全。
反洗錢法主要規范預防監控洗錢的活動,制裁和打擊洗錢犯罪由刑法作出規定。因此,本法所稱的“反洗錢”僅限于對洗錢的預防監控。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勝說,這部法律與國際公約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制定這部法律時,充分考慮到洗錢活動往往具有跨國性質,要考慮到與國際的合作以及國際的一般規則。因此,現在規定的一系列比如反洗錢的內控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的資料的保存和客戶身份資料的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額交易的報告制度,都是充分地考慮到中國已經參與的國際公約和有關反洗錢的國際公約和文件的規定。
郎勝同時稱,反洗錢法也必須照顧和考慮到中國現實情況。如何劃分各部門在反洗錢方面的分工,如何確定金融機構和特定的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的義務等等,都涉及到中國的實際情況。這些問題,在具體的法律、審議報告以及修改意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郎勝說,針對反洗錢規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對發現犯罪違法所得的來源和流向,以及及時采取防止資金轉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它對防止資金外流是一個十分有力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