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為了加強養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生安全,昨天,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農業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發出了關于開展養犬管理專項整治的通知。
為加強北京市養犬的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現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建設和諧社區,依法、文明、科學養犬,做文明養犬人為主題的養犬管理專項整治工作,重點對無證養犬、重點管理區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戶養多犬、違規遛犬、街頭販犬、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涉犬經營單位及寵物醫院違規經營等行為進行整治,促進文明、健康、和諧的社會環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通知如下:
一、 北京市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內農村地區,已經區人民政府決定,按照一般管理區進行管理。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區域,已經區、縣人民政府決定,按照重點管理區進行管理。
二、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只準養一只犬,不得養大型犬、烈性犬,對違規飼養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三、一般管理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對違規出戶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四、 養犬人必須定期為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遺棄所養犬,養犬人放棄所養犬只的,應送交區縣養犬管理部門。
五、 養犬人嚴禁攜犬進入市場、商店、商業街區、飯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社區公共健身場所、游樂場、候車室、風景游覽區等公共場所。對違規進入上述地區遛犬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罰。六、養犬人攜犬出戶時,必須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攜帶養犬登記證,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違反上述行為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予以處罰。
七、養犬人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攜犬人應當立即清除。對違反上述行為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予以處罰。
八、未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的單位及養犬人,應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到屬地公安機關辦理養犬登記證,逾期不辦理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予以處罰。九、 在重點管理區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的單位及養犬人,應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日內,將犬遷移到一般管理區飼養或送交區縣養犬管理部門,逾期不遷移或不送交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十、 從事犬類養殖、銷售,舉辦犬展覽,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從事其他犬類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公安機關備案。禁養區、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銷售和舉辦犬展覽。對違法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予以處罰。
十一、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因養犬致人重傷或死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 廣大市民要充分認識違法養犬給城市衛生防疫、市民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和危害,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違規養犬行為,凡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田北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