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27日《上海證券報》報道,國家有關部委正在醞釀新的宏觀調控政策,而中心內容就是加緊制訂土地出讓金的改革方案,其中可能會從三個方面來進行,其一、把土地出讓金收支納入財政預算范疇,中央財政分享一部分,以擴大向其他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比如中西部省份;其二是在地方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給后任政府預留一些發展建設資金;其三、增大征地拆遷補償和農民社會保障。——今日出版的《新京報》載文指出,盡管該報道還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證實,但從其當前的現實來看,這一改革是極其必要的。
國家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讓金制度,尤其是通過三項改革措施,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份額,從而降低其推動價格上漲的沖動性力量。
可以有效抑制地方政府推動房價和地價的沖動
正像大多數人認為的那樣,中國房地產價格上漲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但在這些因素中,地方政府的主動性推動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中國現行土地出讓制度則是影響地方政府這種沖動的重要因素。
土地出讓金制度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就之一,它改變了過去長期實行的土地無償使用制度弊端,將以前無償劃撥獲得的土地變成必須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活化了市場要素,實現了土地資源向土地資產的轉化。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交易,通過土地出讓金制度的實行,使得地方政府獲得了大量收入收入來源,以此來重新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諸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或者將土地出讓金轉變成地方政府進行新的開發區建設投資資金來源。這樣,一方面,原有成熟開發區房地產價格上漲,使得政府的稅收增加,另一方面新的開發區的房地產價格又有了未來上漲的預期。
2005年以來中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可能并不完全是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推動單一因素造成的結果。但是,當國家認為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并采取果斷的宏觀調控政策時,地方政府的不主動性干預、執行力度不大甚至有意進行庇護,則被輿論認為是2005年政策效果不大的重要原因。所以,國家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讓金制度,尤其是通過三項改革措施,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的分配份額,從而降低其推動價格上漲的沖動性力量。因為增大征地拆遷補償和農民社會保障,就相應減少了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份額,也就是說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自由支配權和范圍受到了限制,這樣,就相應降低了其推動房價和地價的沖動力。
有利于構建合理的土地出讓金分配機制
眾所周知,中國目前仍然實行城鄉分離的土地制度,城市土地國有制,農村是土地集體所有制。應當說,這一制度本身并沒有什么錯,中國幾十年來也一直實行著這一制度。但是,在中國實行了土地有償化使用制度后,仍然實行原先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后才能出讓,顯然是一種極其不平等的制度。另外,城鄉分離的土地制度的一個根本性內容,就是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給農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損害。即農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僅將農民排斥在了土地市場之外,無法參與到房地產市場中的權益分配,而且即使在農村土地被征用中,農民也根本沒有參與權和決定權。加上征地補償標準自身的嚴重缺陷,即中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產值倍數法”,未反映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資產價值,而僅僅是一種土地產值的標準,土地補償費僅僅是土地交換價格很小的一部分。
近幾年來,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房地產業成為利潤最高的產業之一,企業收益、政府收益,投資和投機者收益都大大增加,但許多以前擁有土地的農民,不僅沒有從中獲得應該獲得的收益,反而因此失去了就業保障和社會保障,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因此,改革土地出讓金制度,尤其是增大征地拆遷補償和農民社會保障,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農民的利益損失,使農民獲得一定的補償,對建立合理土地出讓金分配機制是非常有益的一次探索,而更深遠的意義就在于,它對中國進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制度新模式具有巨大的促進和推動作用。當然,具體的土地出讓金分配比例和結構的確定,還需要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
土地“招拍掛”制度不能取消或減弱
有人認為,改革和完善土地出讓制度的重點就是要減少、減弱甚至取消土地“招拍掛”制度。這樣,才能降低地價,進而降低房價。還有很多人認為房價上漲是因為地價上漲造成的,而地價上漲是由于土地“招拍掛”比例過大,導致土地出讓金過高引起了房價上漲。這種觀念和認識邏輯是很片面的。
因為,地價與房價是房地產價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二者并不是因果關系,而是一種互動的關系,這一點應該首先澄清。土地出讓金制度改革是中國土地制度改革中最成功的一項,實行土地“招拍掛”是中國土地市場化改革的必然趨勢,因此,用分配制度存在不合理來否決整個土地出讓金制度,是不合適的。反過來說,假如取消“招拍掛”制度,再回到土地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房地產價格就會下降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那可能只會使得暗箱操作更加泛濫而不是降低房地產價格。(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