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海域使用權寫進物權法 海洋土地同等重要
中新網6月28日電 據中國海洋報報道,日前,由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中國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海域物權法律制度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民法三杰”之一——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在接受《中國海洋報》專訪時表示,把海域使用權納入物權法,單獨有一部分,哪怕條文不多,是非常有必要的。
江平教授說,我們思考海域的問題,最初是從公法的角度出發的,F在提出將海域使用權作為用益物權寫入物權法,就涉及到了私法的領域。從性質上來看,土地有使用權,海洋也有使用權,這個使用權應該都具有用益物權的性質。如果我們這么去理解的話,海域使用權就不僅僅是一個像采礦權那樣的準物權。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實際上就是把海洋和土地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江平教授還談到,如果我們把海域使用權作為一個獨立的用益物權,那就要具體規定這種用益物權如何取得、如何登記、如何公示等內容。目前海域使用權大量的仍然是經過申請、審批、登記、公示等程序來取得。《海域使用管理法》中雖然沒有出現“商業”這樣的字眼,但是允許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獲得海域使用權,這種方式完全是有償的。可以預見的是,將來海域的開發價值越來越大,通過競價的方式獲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將越來越普遍。
江平教授認為,應該像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樣,建立海域使用權出讓合同制度,這將有利于海域使用權人更好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有利于海洋部門更好地管理海域。因此,為了完善海域物權法律制度,我們把海域使用權納入物權法,單獨有一部分,哪怕條文不多,是非常有必要的。
江平教授還說,我們有土地的使用權,有海域的使用權,甚至還會有空域使用權。外國飛機在我們的領空飛行要交費,將來有了私人飛機,也會出現空域使用權的問題。其實,陸地、海洋和天空都應受到關注,納入到物權的范圍。現在,我們把海域使用權寫進物權法,就把僅僅以陸地為核心的傳統物權制度,推廣到了海洋國土上。從這個意義上說,物權制度肯定是朝現代化的方向發展了。(陽妍)